湖北祝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与实际情况不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祝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鄂 )安监罚〔 2017 〕2005 号
被处罚单位: 湖北祝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 邮政编码: 441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姚长城 职务: 法人代表、经理 联系电话: 13972257018
违法事实及证据: 湖北祝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为恩施市伟峰高岭土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省安监局相关处室提供的《案情移交表》、《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意见书》等有关资料。
证据二:你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的《恩施市伟峰高岭土有限公司花石板高岭土矿20万吨/年井工开采新建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证据三:调查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四:对姚长城、郭辉、尚云升、张学习等人的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的规定, 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待报解预算收入—省直支库,开户银行:工行中北支行,同城行号828158,支付行号102521000677,账号:320201671120031046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湖北省 人民政府或者 国家安监总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武昌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7年1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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