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等1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质的通知 | |||||||||||||||||||||||||||||||||||
沪安监管法规〔2008〕210号 各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经审查批准,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等12家培训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其它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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