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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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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44: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单位安全网络图、岗位责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并要悬挂整齐醒目。
   2、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记录,内容清楚、详细、齐全、属实。
   3、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安全考试、知识竞赛等。
   4、努力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标准化作业,建立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组成员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会讲会用。
   5、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档案要严格按标准建立,妥善保管;车间每半年、各班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并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7、班长为班组教育的责任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员工建立每三级班组安全教育档案,制定和实现班组安全目标,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岗位尘毒浓度不超标,安全文明生产好。
8、各班班长为兼职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员工的安全工作。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班组员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场设备、人员、环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9、各班长每天班前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项,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和防护措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时,方可开展工作。
10、班组长要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辨识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组各成员要职责清、责任明。
11、班组成员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识,“我要安全”的觉悟,“我会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义务,“我保安全”的责任,做到自我防护,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2、每周生产调度会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实。
   13、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由安全员监督检查。
   14、危险场所及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立标志,要害岗位、重要设施要人人清楚。
   15、火药库、油库、化验室、氰化钠库、发配电室、信号室、锅炉房、污水处理厂等要害部门必须做到出入记录齐全,物资支领手续齐全,标志悬挂醒目。
   16、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准打闹,不准带小孩及无关人员到生产作业场所,杜绝带病上岗。
   17、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上岗证由安全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18、各种大型安装、维修、检修等重点工程,各单位必须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施工。在重点项目检修过程中,单位必须设立监督岗,3米以上高空作业须系上安全带。
   19、接班时或工作期间,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安全设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更换,不许带病运转和勉强使用。
   20、各种防尘、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操作岗位工人及班组长上班和生产管理人员进入车间、工段,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21、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22、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准出现烟头,各种防火器材配备齐全,会正确保管使用。
   23、严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睡岗、串岗,做私活,不经领导批准不准顶替他人上岗,更不准一人私自顶替别人连班。
   24、不许在运转设备旁休息、换衣服,或把衣服放在运转设备旁。   
   25、及时整改公司、车间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所指出的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26、通勤车辆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不得低于1米。
   27、禁止跨越钢丝绳、皮带和电缆。
   28、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由有关单位批准,执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由安环部人员及所到单位领导指定人员陪同。
   29、不准私自安排、调动、设置特殊作业人员。
   30、因违章违制被公司或职能部门通报的人员,年累计被罚款超过500元者,取消评比任何先进的资格。
   31、对中层以上领导、机关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按对职工罚款额的2倍处罚。属于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者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再按对工人的罚款额的4倍进行处罚。
   32、操作设备人员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规和本企业所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及处理应急情况的措施。
   33、操作机电设备必须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不许擅自乱开、乱动机电设备以及仪表器具。
   34、工作中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35、运转的机械设备要设安全罩,设备检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36、检修时在必要的地方要挂警示牌及安全锁,停车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方可进行,并在电气开关处挂上“有人作业,不许合闸”的警示牌。
   37、起重时必须由一人指挥,一人监护,杜绝多人指挥,紧急情况需停止起吊时除外。
   38、不许检修正在运转的设备,不能用手或身体接触设备运转部件,不许检修压力没有排除的设备、容器、管路等。
   39、焊、割作业中,容器内有可燃物、毒物、空气流通不畅,及遇热后膨胀、弹力变形等不许操作。
   40、检修中各工种协调有序,不能双层作业,三米以上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大风天禁止高处作业。
   41、有心脏病、高血压、孕妇、精神障碍病症者不能在机电设备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2、处理险情、突发事故、故障时,要有专人指挥,紧张有序,临危不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尽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3、检修高压设备、线路以及调整、整定变压器一、二次保护装置必须经辅助生产部批准,并备案,不得私自处理和调整、更换。
   44、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油开关和50KW以上的电机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并把测试结果上报辅助生产部备案。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避雷器每年春检试验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45、油断路器、变压器发生短路事故的,必须取绝缘油样进行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6、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试验,并保存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47、电气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电气设备。
   48、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
   49、变压器室内不准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风系统,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0、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绝缘工具,劳保用品等,并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51、进行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工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严防侥幸心理,防止误操作,不得走过场。
   52、公司内部高低压停电,必须按照《能源管理制度》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调度员根据工作票停送电时间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停电用户,竖井和斜井用户必须提前一小时通知。
   53、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规程检查、清理现场,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指挥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接地线拆除后,应视为线路或设备即带电,不准任何人再进入现场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并通知送电,送电后无异常方可离开。
   54、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电源开关离工作面较远时应派专人看守。高处作业、夜间作业、暑天、大雪天作业或其它危险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
   55、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必须与此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6、对10KV以上电气设备、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须经公司能源管理员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7、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持进网证、特种作业证、上岗证)或在专职电工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作业,否则不得作业。
   58、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等工具,同时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59、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保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60、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炸药、雷管库区,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6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2、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63、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64、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5、井下低压安全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
   66、人体接触电容器之前,应用短接导线将所有电容器直接短接放电,并悬挂临时接地线,否则不能触及电容器。
   67、井下设备排列拥挤,工作面空间狭窄,空气比较潮湿,顶板有滴水、淋水现象以及电气设备、电缆易受砸、碰、压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应等级的设备、器材,并要加强日常巡检,防止机电事故的产生和扩大,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68、机电设备工作繁重,起动频繁,负载变化较大,设备有过载现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须定期检查、检修。
   69、在控制台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设备或工作设备离控制开关较远以及其他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内,工作人员不能快速操纵控制开关终止危险发生的地方,都必须在工作设备附近装设紧急控制开关。
   70、各单位应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作为三级教育的内容之一。
   71、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装设自动合闸装置。
   72、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73、个人不准私接电线和用电设施,发生电气故障不得私自处理,并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74、工作服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75、地面电缆必须按规程布置,井巷内的动力电缆应按规程悬挂。76、禁止在超重设备下停留或者通过。
   77、地、测、采专业的各项技术设计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设计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78、地质探矿工程设计必须考虑地质构造、岩石的稳固性、破碎带、断层、水溶洞等不安全因素,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和附图。
   79、探矿及采准天井的单体设计必须避开破碎带、断层、水溶洞等地段,防止塌方及涌水事件的发生。
   80、采场单体设计必须保证有两个天井与采场相通,确保采场通风良好及安全行人通道的畅通。
   81、对于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必须有安全矿柱的技术设计说明书。
   82、对于矿柱的回采和采空区的处理,要有总的设计方案。
   83、露天采场的设计必须考虑边坡稳固,排水防洪等安全因素。
   84、当专业技术设计与实际施工因安全因素发生冲突时,应及时调整技术设计,并编写补充设计说明。
   85、地、测、采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86、地质技术人员要着重对井下的断层、破碎带、水溶洞等现象进行管理,发现上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及安全部门联系。
   87、测量技术人员要及时准确地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遇有贯通工程时,要在贯通前5米左右下达贯通安全通知书。避免伤亡事故或损坏设备的事故发生。
   88、因技术工作的需要,各专业须进行危险性作业时,事前必须同生产车间和安环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允许后方可作业。
   89、采矿专业要加强露采边坡稳定性的管理,避免岩体滑坡。
   90、调度管理人员要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安全均衡发展。
   91、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领导及专职安全员取得联系,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2、做好事故汇报和组织抢救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事故的发展情况。
   93、听取各单位对安全工作及上次安全会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罚建议。
   94、室内值班人员要通过监控电视严格监控,防止设备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发生。
   95、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电源、电器等有异常,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
   9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阀、压力表、仪表等进行外校。
   97、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将危险物品转借给他人。危险物品要有专业管理,建立完整的出入库手续。
   98、对其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挥发、麻醉性和刺激性气味的药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了解其技术性能、使用方法,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99、合理使用和维护化验室一切电器设备,当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找专业电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100、化检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测定尾渣、尾液有害成份的含量,确保污水排放合格率达100%。
101、安全员深入工作现场,把好安全关,跟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102、安全员每天必须参加班前会,讲解各地点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安全记录。
103、入井前不许饮酒,如发现除责令其本人休息外,按制度给予罚款处理。
104、入井配带劳动保护,如(安全帽、电石灯、打火机、矿靴等),不带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入井。
105、入井行走时,遇有机车驶过,应迅速躲到安全地点,不许与电机车同时行走,严禁肩扛金属工具(如钎子杆、撬棍、铁管等),要注意机车架线,以防触电。
106、禁止进入挂有危险警示牌及已封闭的地点。
107、入井五不准:
1)  不准损坏安全设施;
2)  不准在井内或井口拥挤和打闹;
3)  不准在井内明火取暖;
4)  不准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
5)  不准在电线及电气设备上放任何物品。
108、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技术人员指挥,保证施工安全。
109、井下作业地点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作业,不许单人作业。
110、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111、及时整改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指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要求。
112、每周公司生产调度会所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全面落实。
113、对爆破器材、电源照明、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不合格要及时整改。
114、地表陷落区、采空区及危险设施,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明显标志。
115、高空作业、竖井检修安装、下料作业有坠落危险,员工必须配带安全带。
116、乘罐人员上下必须使用罐笼安全门,罐笼运行时,各中段安全门必须关好。
117、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发出开罐信号后,不准上下人。
118、不准在罐内吸烟、打闹、大声喧哗,不准探头和把手脚伸出罐外。
119、每层罐加信号工准乘九人,乘罐人员必须手把把手,面部朝外乘罐。
120、人员上罐后,信号工要关好罐门,罐未停稳前不准打开罐门。
121、严禁人员与大件物品、矿车混载。
122、携带炸药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过五人,其他人员不得乘罐。
123、爆炸品、易燃品、腐蚀品要随时提升,不准在井口停留时间过长。
124、提升矿车后必须将罐停稳,拦点后上下矿车。
125、提升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选与卷扬工取得联系,罐笼起动、停止时不得使罐笼发生巨裂震动和撞击。
126、在信号不明或无信号工指挥的情况下,不准私自开动卷扬机。
127、斜井提升时,人、车不准同行,上下斜井人员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128、井下临时炸药存放点贮存炸药必须是当天的用量,不许超过当天使用量。
129、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不许在主巷中加工。
130、井下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送,运送时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要一直走到工作地点,避开机房、设施等要地。
131、当几个人同时运送爆破材料时,人与人之间最少要保持十五米远的距离。
132、爆破工对当班剩余的火工材料必须退回炸药库,严禁私自存放。
133、爆破工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使用炸药兜和雷管兜运送。
134、运送火工材料时不许抽烟,电石灯与雷管兜不能放在同一肩上,并注意来往车辆。
135、不许用电机车运送炸药、雷管等火工材料。
136、不许用导火线代替绳子捆绑炸药。
137、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138、作业地点炸药、雷管必须分开临时存放,相距至少两米以上,在安全处存放。
139、作业地点放炮前,岩工必须做好警戒工作,严禁一切行人、车辆等进入或行走。
140、每个采场、作业地点必须配备合格的撬棍,做好撬顶工作,不准有浮石。
141、作业面先进行排险,撬净顶盘、岩帮浮石后,人员方可作业。
142、岩工只准使用木质的炮棍装药。
143、严禁任何人看回头炮,严禁返回去点二次炮。
144、矿车装货不得超出矿车车沿十厘米,上部不准装大块。
145、不论空车或重车,一人只能推一个,禁止一人推两车或放野车,多人推车时,前后必须保持十五米以上距离。
146、耙巷出矿,当班电耙工作业完毕后,如果斗井卡住,必须在下班时通知班长或下一班采场岩工。
147、井下各种矿车出入必须挂链。
148、严禁在炮烟未排尽的情况下作业,杜绝顶炮烟强制作业现象。
149、中穿倒运毛石必须保证上口和下口有足够通风口方能作业,如有一处堵住,不许作业。
150、禁止使用不坚固的圆木做撑木。
151、天井作业平台上的杂石要及时清理。
152、上天井时必须与天井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后才能进入,禁止从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钎子杆等。
153、岩工不准骑在气腿上或伏在机器上打眼,以防断钎伤人。
154、岩工排完险后再作业,不能一边凿岩,一边处理浮石。
155、天井放炮必须使用长非电到地面点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56、天井作业时必须架设正规平台,牢固后方可作业。
157、耙巷出矿禁止钻漏斗捅矿、崩炮,二层耙巷放炮,上、下人行井必须堵好人。
158、天井梯子、作业平台架设要正规化、标准化,梯子间上下间隔为6.5米。
159、电机车运送空(重)车进入车场,最前矿车不许超过警界牌。
160、井下无论采场大小,照明必须保证2~3个照明灯泡,确保采场能见度。
161、不准搭矿车、攀车、放野车。
162、电机车工严格按照《电机车操作规程》驾驶,非电机车工不准乱动电机车。
163、各中段通风井调节门,任何人不准乱动。
164、通风较差的作业面要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否则禁止作业。
165、平巷施工必须按规定打好管缆吊挂眼,每6米打一组,高度距底板分别是1.2米、1.4米、1.8米。
166、在穿口、沿口、交叉口必须打过顶眼。
167、主巷的水沟必须符合要求,规格为30×20×20cm。
168、井下各主要巷道要做到无积水、无废石,搞好工业卫生。
   169、班组安全台帐清楚,危险源有标志,制定控制措施并责任到人。
   170、岗位现场管理有序,工具设备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有效、可靠,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71、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标志醒目。
   172、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车辆或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否则现场负责人有权给予指正、处罚。
   173、领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时,必须履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领用管理制度,对使用情况有严格的记录,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174、露天爆破时,必须清理现场确保安全,并设专人四面警戒,及时通知井采车间撤离人员和设备。
   175、爆破后及时清理残炮,禁止在残盲炮未处理好的地点工作。
   176、在同一台阶内要避免上下双层作业,遇有特殊情况时,上下作业人员不得在站在同一条直线上,以免滚石伤人。
   177、在夜间或暗处工作时,一定要有充足的照明。
   178、班长做到班班检查边坡稳定情况,对不稳定边坡及时处理,人工下放边坡毛石时,要先通知下面作业人员躲到安全地点之后,再行下放。
   179、对爆破器材、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及处理。
   180、严禁在库房内油料、火工材料旁或运输火工材料进程中吸烟、用火。
   181、堆浸场必须做到班班取水样,取样合格率100%,一旦超标及时处理,并报车间。
   182、经常检查堆浸场地周围底垫情况,发现渗漏及时汇报、及时粘补。
   183、做好载金炭、炭液的保存工作,班长要亲自押运、交库储存,做到万无一失。
   184、堆浸场的液氰罐必须有专人保管钥匙,使用时班长亲临监督,并做好记录。
   185、砸大块的工人要互相关照,工作中要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出现伤人现象。
   186、车辆维护人员,要确保工作场所、所使用的工具在安全状态下,方可进行维修。维修中要设专人监护,佩戴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
   187、设备检查完毕,确信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阀齐全,方准试车。
   188、各特种车辆不准超定员乘坐。
   189、个体车司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190、驾驶员必须做到“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争道抢行,以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畅通。
   191、车辆的刹车、转向、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192、禁止违章驾驶,禁止客货混载和超员乘座。
193、不经允许不许动用剧毒物品和危险品,如氰化钠以及硫酸、硝酸、盐酸、王水、氢氧化钠等。
194、职工必须掌握氰化钠、氯气的性质和发生氰化钠、氯气中毒的抢救方法。
195、吊车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其它人不许开动吊车。
196、凡属吊车等直接操作人员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注意力集中,操作时不许边操作,边看书,边吃饭,边饮水,边吸烟。
197、不许在黑暗场所作业,工作场所要有良好的照明。
198、设备运转中,不许移动防护罩和防护装置。防护罩和防护装置在原位方可开车。
199、上下工序,各岗位、工种在工作中要作好联系,防止双层作业。
200、不许依靠、攀登或坐在安全设施上。
201、除检修需要外,原矿仓不能开空,不许在供矿不足时扒仓子。
202、含氰药剂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加药库必须上双锁,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203、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岗位的作业特点,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岗位设备的性能特点,安全装置使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保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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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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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57:48 |只看该作者
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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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58:11 |只看该作者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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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58:32 |只看该作者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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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58:52 |只看该作者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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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59:13 |只看该作者
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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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59:26 |只看该作者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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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8:59:43 |只看该作者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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