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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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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15:4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div align="center"><b><font size="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font></b></div><br/><br/>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br/><br/>鄂政办发〔2005〕120号 <br/>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br/><br/>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遏制各类剧毒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br/><br/>一、充分认识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br/><br/>今年以来,全国相继发生江苏淮安“3.29”液氯槽车泄漏等多起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我省也发生了多起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并出现剧毒化学品丢失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总体格局,进一步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做到管理规范、防范严密、不出差错。<br/><br/>二、依法落实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br/><br/>剧毒化学品单位包括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单位,是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制订各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操作岗位工作职责,并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br/><br/>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依法办理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等手续,如实做好各环节的流向登记记录。对剧毒化学品实行专库存放,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五双”(双人验收、双把锁、双人保管、双人记账、双人投料)制度。要完善剧毒化学品入库安全操作程序,对使用过的氰化物类等剧毒化学品废弃包装物、容器必须登记造册、定期清点,并集中在剧毒品仓库内妥善保管,统一交供货方回收。供货方对回收的物品,必须登记造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br/><br/>要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检测和涉及剧毒化学品人员的安全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到工段(仓库)日查、车间(部门)周查、单位月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br/><br/>要挑选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保管、领料、投料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教育,掌握日常思想动态,做到人员相对稳定。<br/><br/>要制订完善的剧毒化学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的预控重点是剧毒化学品的中毒、失窃和缺失等,并做到上墙公示、定期演练、人人知晓。一旦发现剧毒化学品失窃、缺失等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br/><br/>三、进一步加大对剧毒化学品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力度<br/><br/>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进一步加强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br/><br/>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丢失事故和被盗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安全实施监督。<br/><br/>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质认定和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管理,严禁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br/><br/>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私自处置和不规范处置剧毒化学品废弃物。<br/><br/>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单位安全条件的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每年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存储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市(州)安监局备案;严格剧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br/><br/>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事故和案件的发生。<br/><br/>四、扎实开展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执法检查<br/><br/>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开展执法检查,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企业的剧毒化学品采购、运输、交货、入库、领料、投料、盘库、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现场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剧毒化学品账物相符情况、员工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每年进行的安全评价情况等。对剧毒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对其执法检查的间隔周期。<br/><br/>要切实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行业准入条件的审核把关,严格控制新设立氰化物类产品使用企业和新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办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对已经设立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在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申请的过程中应强化现场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还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br/><br/>要严肃查处剧毒化学品安全事故和非法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剧毒化学品行政审批手续,非法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私自采购、经营、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一经发现,各级安监、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依法从严打击。<br/><br/><br/><br/>二○○五年十二月二日<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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