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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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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6:50:0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4275起火灾,死亡79人,直接经济损失5306.5万元……这是一组去年浙江省发生火灾事故的数据。  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今天,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我省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突出乡村、出租房、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
  乡村消防可谓“先天不足”,房屋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建设的房屋没有防火间距……去年,在我省乡村共发生火灾2167起,占全省火灾经济损失总量的59.2%。
  条例草案规定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其他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乡村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在消防取水困难的乡村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并且对村(居)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最基层。
  我省众多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较差。“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的,出租人应当对其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承担其房屋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规定。
  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提出,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应当从立法层面禁止出租,建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范,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文保单位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条例草案对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一大难点,条例草案中要求经营单位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在营业期间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不间断消防安全巡查,场所内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前期曾就条例草案的内容向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等征集意见,条例草案中一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公众可登录“地方立法网”(www.locallaw.gov.cn)查阅条例草案内容,并跟帖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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