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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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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19:20: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资质编号: APJ-(国)-0001-2005
法人代表: 刘铁民 法人证书编号: 110000000851
注册资金: 800 (万元) 所在地: 北京市
有效期至: 2008-12-18
联系人: 高进东
联系电话: 010-64897062
电子邮箱: gaojd@chinasafety.an.cn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业务范围

一类--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一类--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

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一类--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类--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二类--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道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二类--公众聚集场所

二类--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二类--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二类--食品、农副食品、饮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二类--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二类--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类--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机构简介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简称安科院)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是安全科学领域中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安科院的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在1998年的机构调整中,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劳动部事故调查分析中心)等6个相关机构划归国家经贸委,并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1999年4月更名组建为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经贸委事故调查分析中心)。2001年,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变更,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2005年1月18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我单位更名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科院现设有6个综合管理部门,12个业务处室。经过二十余年的开拓奋斗,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已经发展成为在安全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机构之一,拥有一支国内一流的高素质科研队伍,在目前一百余人员中,有高级研究人员47名,博士20人,是一支充满朝气、锐意创新、积极进取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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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0:49:35 |只看该作者
评价实力应该在国内是最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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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14:53:01 |只看该作者
还是在去年听过魏博士讲过几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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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1:53:37 |只看该作者
★〓国家级正规期刊征稿 t430070@126.com
        ★正规期刊征集论文           ★国家正规刊物长期征稿,发表各类职称,毕业,学术论文。★刊物专业:信息与技术、医药与卫生、农林建设、建筑与设计、人力资源与档案、教育与教学、市政与水利、科技与创新、经济与金融、改革与研究、图书馆纵横、法制天地、百花园等。★正规国家级、省级的科技类、综合类、教育类、经济类、医药类等期刊,可根据稿件情况及作者要求推荐。推荐的期刊均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规期刊,具备CN、ISSN刊号及邮发代号,绝无假刊 、增刊。★征稿对象:各级各类科研、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及高校在校生或与科技相关的工作者均可投稿,来稿均以3000字为宜,常年征稿,欢迎投稿。★欢迎网上投稿,收稿后当日回复。因投稿较多,投稿时请附作者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本编辑部对采用稿件有文字上的删改权,不同意删改者,请于来稿申明。★若论文发表有时间要求,请提前2-3个月投稿。★投稿信箱:t430070@126.com    注意来稿请编辑成WORD格式。★工作QQ:598206498 (如不在线请留言,我看到后和您联系)  联系人:张编辑★(如您工作繁忙,无写作时间,我们提供专业的论文写作业务,具体情况请与我们联系,详谈。)★注:投稿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
十翼论文编辑部
张编辑
邮箱:t430070@126.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11lunwen  
QQ:598206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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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6:48:06 |只看该作者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
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照2008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能力。
(三)总体目标。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关系,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规范工作范围
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集中整治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国务院纠风办、民政部等负责,排在前面的部门负牵头责任,下同)
二是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
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工商总局牵头)
四是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一是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国务院纠风办牵头)
二是严肃查处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财政部牵头)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负责)。
二是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国务院纠风办、中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是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组织(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调整和完善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国资委牵头)。
四是健全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牵头);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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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6:48:54 |只看该作者
二是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国务院纠风办、中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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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shang  qu hen meng a ,bu zhidao neng dao shen me shui 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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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牌子硬!

[ 本帖最后由 南山再起 于 2009-1-20 16: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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