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安评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80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意

[复制链接]

60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会员报到

贡献
0 个
金币
0 个
在线时间
11 小时
帖子
930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6-16 23:0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将名称改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6月8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我司法规处(A127)。
联系人:周敏
电话:010-64463156(传真)
邮箱:zhoumin@chinasafety.gov.cn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5月31日修改稿)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5月31日修改稿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事故罚款行政处罚的正确适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指挥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本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对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较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一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对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一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所属分局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90%的罚款。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可以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本规定两种以上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安评论坛

手机版|Archiver|安全评价

GMT+8, 2024-5-14 16:22 , Processed in 0.023145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