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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安全生产10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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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5 14:14: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预案》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目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已编制了25个专项预案和80个部门预案,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首次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将安全生产方针、主要指标、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纲要》,并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2个综合性约束指标;把“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4项指标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安全生产”
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主持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此次学习的主题为“国外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范维澄教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刘铁民院长担任了主讲。
胡锦涛总书记在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一步阐明了安全生产的意义及安全生产在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历史地位,表明安全生产已成为一个完整、系统、科学的安全发展理论体系。此次集体学习,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充分体现。

修改《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做出重要修改和补充。这是实施依法治安的又一重大举措。这次修订涉及安全生产的条文占条文总数的近两成,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其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释法中最高刑期从7年提高到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惩生产安全犯罪行为的决心。这一重典治乱的重大举措,将对加大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惩治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
2006年8月21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安全生产方面的五年规划。该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10项主要任务、7项保障措施、9项重点工程。突出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把煤矿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目前,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了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并列为本地区专项规划。其中有20个省市已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2个综合约束性指标纳入地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统计指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2006年6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下属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和防尘防毒7个分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队伍初步建立,安全标准工作驶入正常发展的轨道。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批准35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出台
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继煤矿之后,国家为建立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资金保障制度和机制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它将对做好高危企业事故灾害的抢险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高危行业区分为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4类企业,分别按照一定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该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抵抗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
2006年9月14~16日,由我国主办的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举行。8个国家的11支代表队在模拟救灾、医疗急救等4个项目上展开了角逐。这是我国首次承办该项国际赛事。
2006年9月19~22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际劳工组织主办的第3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展览会举行。论坛以“安全发展与和谐社会”为主题,围绕在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政府所采取的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议题展开讨论。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组织和公司的代表400余人出席了论坛。202家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构及75家国外厂商参加了展览会。每2年一届的论坛和展览会已成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成为亚洲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层次高、影响大的国际性活动。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原则,提出自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基本目标。总的要求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7大类、16种矿井,严格控制新建矿井规模和数量。通过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政策治本,到2008年上半年实现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小煤矿数量和事故总量大幅度减少,资源回收率、装备水平及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
自2005年以来,通过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已取缔非法采煤矿点1万余处(次),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593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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