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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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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16:3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3><center>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center></h3><h4><center>发文日期:2006-05-11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center></h4><hr/><p style="LINE-HEIGHT: 150%;">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6]69号 <br/> <br/><br/>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br/><br/>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br/>《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br/>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br/><br/>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br/><br/>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br/>第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br/>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br/>第三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br/>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少报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br/>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br/>3、未经行政许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特种设备使用的;<br/>4、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未按“三同时”的规定,审批、建设和使用的;<br/>5、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或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的;<br/>6、国家工作人员因参与入股、分红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br/>7、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公正、公平、透明造成较大影响的;<br/>8、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 <br/>第四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br/>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在24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br/>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在12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br/>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2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 在6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br/>4、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经有关部门督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br/>5、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br/>6、未按“三同时”规定审批、建设、使用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br/>7、执法部门或者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重大事故的奖励400元,特大事故的奖励500元;<br/>8、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给举报人奖励300元;<br/>9、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事故时,缺乏公平、公正、透明,存在循私舞弊行为,给举报人奖励300元;<br/>10、其他举报由受理单位酌情奖励。<br/>第五条: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br/>1、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br/>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br/>第六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br/>第七条、举报受理:市直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均可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市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安排人员查证,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其他部门接到举报后转送到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查证,兑现奖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设立举报箱,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各县(区)受理的重大举报案件也可报送市上有关部门查证,兑现奖励。<br/>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br/>第八条、举报案件的处理:各单位接到举报后,属监管范围内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需要向举报人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br/>第九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经济处罚的要加重处罚,该行政处分的要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要量刑从重。<br/>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市政府设立举报奖励基金5万元,列入财政预算。<br/>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市安监局要严格奖励资金的管理,按照奖励标准,设立奖励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做他用。<br/>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平凉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p>
[此贴子已经被safe1860于2006-5-26 16:47: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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