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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事故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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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1:2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br/><br/> (1)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br/><br/> (2)由于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而造成事故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由领导负责。<br/><br/>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的领导者负主要责任,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由违反者负责。<br/><br/>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术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br/><br/>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br/><br/> (6)持安全作业证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br/><br/> (7)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br/><br/> (8)因管理不善,经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br/><br/> 对于涉及到《刑法》第11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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