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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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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1:3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p><br/><p>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证安全评价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现就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p><br/><p>  一、为强化安全评价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服务水平,不断促进安全评价人员知识更新,根据《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管理规则》,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考试成绩作为安全评价人员续期登记的依据之一。 </p><br/><p>  二、继续教育内容主要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重点是新近发布实施的相关内容;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文件、廉政建设规定和服务行为与职业道德规范;国内外安全评价的理论和发展状况;安全评价方法及应用;对特定评价对象应用定性定量方法比较及实例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理论及应用;安全评价常见问题解析与研讨。 </p><br/><p>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制定有关政策和总体规划,定期公布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继续教育的教学、考核情况。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培训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终止其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p><br/><p>  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的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继续教育重点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p><br/><p>  五、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一级或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承担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中应有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证书的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应在每期继续教育考试结束后10日内将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p><br/><p>  六、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br/><p align="right"><br/>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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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0 17:09: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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