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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吉林省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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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15:2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条 根据《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九号令)要求,为加强和规范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砂企业包括进行陆上采砂、河道(湖泊)的滩地、沙洲、水域采砂生产作业的企业。</p><p>  第三条 采砂作业应当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设计的开采方案和图纸。</p><p>  第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p><p>  第五条 必须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p><p>  第六条 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p><p>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p><p>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p><p>  第九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p><p>  第十条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p><p>  第十一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p><p>  第十二条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p><p>  第十三条 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p><p>  第十四条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p><p>  第十五条 采砂作业必须与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建筑物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河流(湖泊)堤防、护岸、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开采,严防滑坡、塌方、泥石流、洪水淹没等自然灾害。</p><p>  第十六条 陆上开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p><p>  (一)必须实行先剥后采,自上而下分层开采,严禁掏采。</p><p>  (二)采用机械铲装的,阶段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人工开采的,阶段高度不大于1.8米。此外,平台宽度和阶段坡面角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中“6 露天开采”的相关要求。</p><p>  (三)采出砂不能及时运出需在现场堆积的,砂堆距离采砂作业现场不得小于5米,且砂堆高度不超过4米,砂堆坡面角不得大于自然安息角。</p><p>  (四)实行人工开采的到达边界或临时边界时,每层必须留有保安平台,保安平台及最终坡面角符合开采方案设计要求。</p><p>  (五)作业现场必须有合理的运输线路,有防止来往车辆碰撞的措施。有斜坡卷扬运输的,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中“7.6 斜坡卷扬运输”的规定。</p><p>  (六)作业现场必须有排水通道。不能自然排水的,必须建立机械排水系统,且其排水能力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并制定汛期防止边坡滑落的安全措施。</p><p>  (七)设有电气设备的,应符合《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70)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中“10 电气安全”的相关要求。</p><p>  (八)涉及露天爆破作业的,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p><p>  第十七条 水力开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p><p>  (一)水枪喷嘴距工作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粘土岩,不小于阶段高度的0.8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阶段高度的1.2倍。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按照设计方案确定。</p><p>  (二)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10米,超过10米时,应分段逆向冲采。</p><p>  (三)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得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开动时,禁止人员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前,严禁人员进入冲采工作面。</p><p>  (四)一个阶段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相邻的两个阶段同时开采时,上阶段作业面必须超前下阶段作业面30米以上。 </p><p>(五)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5米的人行通路,并设有栏杆和梯子。 </p><p>  (六)固定输电线路,不得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水枪射程的两倍;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得在水枪射程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避雷设施。</p><p>  (七)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p><p>  第十八条 挖掘船开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p><p>  (一)有河道(湖泊)、通航安全的有关技术资料。</p><p>  (二)挖掘船的首绳和尾绳固定牢固可靠,有防止船舶走锚、断缆漂流的措施。</p><p>  (三)地表建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p><p>  (四)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p><p>  (五)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严禁行船和调船。</p><p>  (六)动力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部分必须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在船上移动和检修设备时,人员距供电电缆不得小于0.7米。</p><p>  (七)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p><p>  第十九条 采砂企业的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在国家或行业标准未发布前,参照本办法执行。</p><p>  第二十条 河道(湖泊)采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p><p>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p><p>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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