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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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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9 16:4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replyview] <p><strong><font size="5">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font></strong></p><p>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br/><br/>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职工、家属、师生为使用对象的礼堂、会场、影剧院、文化官、体育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活动场所。<br/><br/> 第三条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对下属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br/><br/> 第四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隶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br/><br/> 第五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行政正职)是本场所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br/><br/> 第六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必须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br/><br/> 第七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开业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br/><br/> 第八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br/><br/> 第九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做到:<br/><br/>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br/><br/>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br/><br/>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br/><br/>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br/><br/>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br/><br/>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br/><br/>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措施;<br/><br/>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br/><br/>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br/><br/> 10.定期召开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br/><br/> 第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br/><br/> 第十一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得影响消火栓、疏散指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门不得被装饰物遮掩。<br/><br/>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br/><br/> 第十三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br/><br/> 第十四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必须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br/><br/>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br/><br/> 第十六条 在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必须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设在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内。<br/><br/> 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必须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讯设备。<br/><br/> 第十八条 在大型公共活动场内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灯会、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其主办单位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br/><br/> 第十九条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br/><br/>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br/><br/> 2.严禁动用明火和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br/><br/>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br/><br/>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br/><br/>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br/><br/> 6.活动结束后,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br/><br/>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p>[/reply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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