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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8:57:54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阿,终于找到好玩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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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08:51:44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谢谢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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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08:54: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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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08:59:47 |只看该作者

化工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工企业(下称企业)均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3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第7条  企业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行政首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9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10条  厂长(经理)

1、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6、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7、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8、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指标等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

9、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0、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1、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2、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履行厂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及工业卫生工作情况。

    第11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上的疑难或重大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2条  车间主任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6、组织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8、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领导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3条  工段长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要求。

2、组织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3、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维护,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本工段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组织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14条  班组长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要求。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并认真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各种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使之完整好用。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5条  车间安全员

1、车间安全员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厂安全技术部门领导。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参与有关安全作业票证的审核,并检查落实情况。

9、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

10、负责车间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

11、车间其他管理人员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6条  班组安全员

1、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7条  工人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及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3、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8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安全防护方法及应急处理措施。

第19条  设计部门

1、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委局颁发的标准和规范设计,使建设的项目不留事故隐患。

2、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严格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等规定、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20条  生产计划、调度部门

1、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4、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

5、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要及时给予表扬或批评。

6、贯彻工艺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实现安全、稳定、优质、高效生产。

7、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21条  技术部门

1、编制和修订的工艺技术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基层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

3、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的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 审查。

4、组织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

5、负责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检查,及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6、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装备。

第22条  安全技术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在厂长(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2、负责对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3、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6、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基层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0、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1、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2、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帐、票证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第23条  防火(保卫)部门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

2、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负责编制或修订企业防火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参加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及验收。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置、维护及台帐管理。

6、组织对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4条  机动部门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压力管道、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3、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工作。

5、在签订设备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安全资质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

6、负责组织本专业安全检查,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25条  质量检验部门

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安全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6条  基建部门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设计,使其符合消防和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2、在签订基建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安全资质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

3、组织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

4、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按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6、组织或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27条  供销、运输部门

1、对采购的原料、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器材必须有验收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要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和危险物品、气瓶及贮运设施的管理。

4、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检查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证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工作。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第28条  财务部门

1、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拨款。

3、要监督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29条  劳资、教育部门

    1、贯彻执行《劳动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2、组织对职工和有关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3、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规定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工人招收和职工调配工作。

4、各种职业培训必须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5、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

6、把安全工作业绩做为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7、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8、根据生产实际设置特种作业人员编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30条  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2、负责本部门设备、设施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负责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31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

1、搞好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职工体检及建档工作。

2、做好工业卫生宣传和检查监督工作。

3、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4、参加事故应急抢救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32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的教育时间,按原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

第33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4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第36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第37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38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4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1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42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3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44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45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46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段长具体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节  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第47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48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岗位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49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六节  安全作业证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50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第51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部门核发。



第七节  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52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3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以及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54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第四章  工艺操作与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一节  运行

第55条  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第56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编制工艺技术指标变更通知单(包括安全注意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57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的规定,按要求填写运行纪录。

第58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便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准随意切断。

第59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到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60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61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应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62条  在工艺过程或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 车

第63条  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法。较大系统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包括应急事故救援预案),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开车操作票。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64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器仪表等均处在完好状态。

第65条  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6条  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并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消防车、救护车处于备防状态。

第67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

第68条  开车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69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70条  正常停车按岗位操作法执行。较大系统停车必须编制停车方案,并严格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第71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须保温、保压的设备(容器),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2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73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的排放和扩散,防止造成事故。

第74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75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76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77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78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79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

第80条  要害岗位应由保卫(防火)、安全和生产技术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81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劳资、保卫、安全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82条  编制要害岗位毒物周知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83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84条  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安全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详细记录。

第85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手机、BP机,禁止摄相拍照。



第五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6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7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88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9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90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91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第92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3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第94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5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6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97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8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第100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防火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101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102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3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104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105条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第106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07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第108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109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110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111条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12条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113条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114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15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第116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117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118条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19 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第120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第121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122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23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24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

第125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26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127条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128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29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30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1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32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33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34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35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3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37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38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

    第139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40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41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规定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防尘与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142条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称有害作业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143条  有害作业单位要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

    第144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停业整顿。

    第145条  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第146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第147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148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安全、设备、保卫、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

第149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救护车。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有害作业岗位应配备急救箱。

第150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151条  有害作业车间(岗位)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配备应急措施。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152条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153条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七章  物资储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54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范的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固定式钢直梯、斜梯、防护栏、钢平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155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第156条  物资储存场所必须建立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岗位防火责任制度、库房(区)禁烟制度、火源和电源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及出入库登记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清点帐物制度、安全保管制度、安全操作制度。

第157条  物资储存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具备下列条件。

1、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警报设备。

2、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在物资储存场所配备熟悉现场各种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物资储存场所应制订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责任到人。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158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 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159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和设立安全警示牌和警句。

第160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 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库存物资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第161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 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6、存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由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

    第162条  剧毒品、炸药、放射性物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 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163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除残余火种。

第164条  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为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保管人员对防护用品和器具会使用、会保养。 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要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的技能, 了解储存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知识,并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165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166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裂、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167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168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 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第169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缘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70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 28℃、沸点低于 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水喷淋设施,达到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 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171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有关的管道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172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173条  对于储存沸点低于25℃的液体危险品的空储罐,应制订先充满液体蒸气至饱和蒸气压后,再充该液体的操作工艺规定,避免空罐进液体闪蒸而使钢材产生低温脆变破坏。

    第174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

    第175条  同种液体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二个以上互通的等储存能力的储罐,以备突发异常情况时互输。



第四节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第176条  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气瓶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4、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5、 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

6、 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7、 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应遵照以下储存规定:

气 瓶 分 类 储 存 规 定

8、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的气瓶应遵守该物质的具体要求(如液氯钢瓶最高两层)。

9、退库的空瓶瓶内的气体,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兆帕;液化气体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0、溶解乙炔气瓶,从其规定。



第八章  危险物品



第一节  通则

第177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也应遵守上述法规条例加强管理。

第178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179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180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

第181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对从事易燃、 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作业的有关人员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 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从事操作。

第182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 储存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183条  禁止利用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184条  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85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86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其操作人员必须落实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 剧毒物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3、 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187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 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第188条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89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 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90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91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 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第192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93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第194条  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95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第196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  装卸与运输

第197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 托运未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危险品应附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98条  运输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及安全性能检测。

第199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 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200条  危险物品装货前和卸货后,应对车、船等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与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

    第201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 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 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 25% 。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动帆船、 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6、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

    第202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203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 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第204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船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第205条  铁路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两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206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第207条  装运危险化学物品时,严禁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

第208条  禁止雨、雪、雾天,露天装卸、倒运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品,



第四节  报废处理

第209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  、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210条  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211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212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

第213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214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215条  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216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 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217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检查规程》。

第218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第219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 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220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 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221条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222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第223条  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 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224条  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225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226条  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第二节  电气检修

第227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228条  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 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标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第229条  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如遇雷、雨、雪、 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第230条  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第231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 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232条  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233条  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 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234条  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235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236条  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第237条  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第238条  电缆在下列地点敷设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1、电缆引入、引出建筑物,穿过楼板;

2、从沟道引出自电杆或墙面敷设的电缆,距地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

3、其它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每根电力电缆应单独穿在一根管内,但交流单芯电力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第三节  其它

    第239条  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十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40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第241条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作业证。

    第242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管理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3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4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气检修等分别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5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6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47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48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49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0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1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52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53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254条  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255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56条  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

3、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第257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1、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2、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3、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原劳动部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58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59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拟拆除的建筑物内水、电、汽设施与系统断开:对存有毒害物料的管道、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260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61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62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方法,并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石棉瓦屋顶拆除时,必须系安全带,铺设并固定跳板。



第五节    爆破工程

第263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制定爆破方案。经武装部、保卫、防火等有关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撤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64条  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第265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第266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267条  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第268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

第269条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按《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70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要求,生产单位要对检修的设备管道进行工艺安全处理。

    第271条  检修单位与生产单位共同对工艺安全处理等情况检查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不经生产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72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73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4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75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76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77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78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化工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品或紧急停车的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79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起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80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81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82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第283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 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84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85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6条  在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7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88条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管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第289条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0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1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92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第293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4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5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296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7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盲板抽堵作业

    第298条  盲板抽堵作业要按照化工行业《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执行。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第299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或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300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盲板抽堵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01条  盲板抽堵必须核准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的盲板抽堵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而发生事故。

    第302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303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清理现场。

    4、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第304条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305条  投料开车前,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

    第306条  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307条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8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第30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项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第314条  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315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316条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按照《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  各种吊装作业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吊装方案应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8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  不得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320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第321条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经行线路。

    第323条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拦、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第325条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每平方米5000公斤以上,以及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  动土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327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328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化工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329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进行,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审核手续不全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330条  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331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2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3条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34条  在坑、沟内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335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章  厂区交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336条  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337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338条  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339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340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警铃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隔离护栏。

第341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342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343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第344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345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346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347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348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349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350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351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352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353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辆

第354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55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主管部门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第356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357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358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359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360条  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第361条  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第362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363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按铁路部门规定执行。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364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365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 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教练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66条  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本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

第367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368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369条  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70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71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2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二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373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374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第375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376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377条  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第378条  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第379条  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380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 整  改

    第381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推”(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382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主管安全的厂长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第383条  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384条  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85条  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危害等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4.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386条  计划编制范围

    1、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预防职业危害为目的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消除噪声、减震等设施。

2.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事故为目的的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制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触电等设施。

3.为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防范与应急救援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

4.为保证劳动安全卫生所必需的辅助设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室、盥洗室、女工卫生室以及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等设施。

5.以劳动安全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开展劳动保护科研和建立与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为目的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如:安全宣传图书、资料、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安全培训教材;安全教育器材、设施;安全标志;劳动保护科研项目;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87条  由车间指定专人编制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年9月将计划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审查。

    第388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经理)审核。

    第389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召集有关部门、工会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1、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2、项目的资金。

3、确定项目负责。

4、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90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一并下达。

    第391条  企业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

    第392条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请上级支持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可办理报批手续,如削减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393条  企业应在当年安排的财务预算资金中优先保证足够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第394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395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企业供应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实施与检查

    第396条  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第397条  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情况应进行检查,并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会议,协调处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完成。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398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环保、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399条  设计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试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400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四章   科研开发与工程设计



第一节  科研开发

    第401条  确定科研开发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02条  制定试验方案,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的内容。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性、火灾爆炸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经总工程师、技术部门和主管课题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403条  科研实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和器具等应安全可靠,并确定专人定期检查,保持在完好、灵敏状态;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对危险性较大的课题开发应在安全的实验场所进行。

    第404条  必须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的内容和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和技术、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审定认可。

    第405条  小型试验应通过探索性实验,选择安全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小试结束后,必须有实验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及处理措施的总结报告。

    第406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有试验过程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

    第407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技术、安全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试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08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09条  在扩大试验时,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10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411条  科研开发项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按本规定“安全生产职责”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412条  小试、中试和扩大试验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本规定中“危险物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413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规定“电气安全”和“施工与检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414条  科研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同时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工程设计

    第415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416条  工程项目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发布的有关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417条  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篇(章)、消防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418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新产品,必须依据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

    第419条  初步设计必须保证《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及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中所规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得到落实,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及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影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中安全卫生措施落实的设计变更,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章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三同时”



    第420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试车、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421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作出说明,同时提出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422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作专门论述,并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资金安排的原则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项目;

    6、  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项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423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必须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篇(章)》。

《劳动安全卫生篇(章)》编写的主要内容如下: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建设地区安全卫生概况;

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设计中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效果及评价;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测;

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

结论及建议。

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于初步设计会审前按规定时间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随表附送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424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依据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好施工图设计。并在申请《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时间将施工图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图纸、资料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425条  建设项目的“试车试生产阶段”,企业应当遵循《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在开展生产准备、试车工作的同时,应完成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履行“中间交接”、“工程交接”、“开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等程序,按照经批准的“试车总体方案”组织试车,转入试生产。

    第426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企业应委托法定单位完成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数据的检测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经法定单位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使用证》。

凡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项目,应委托法定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

企业申报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章)篇”。

企业应在验收前15天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第十六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围

第427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的起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等)和设备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防雷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并定期检验和校验,保证完好。

第428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强光、静电、电击、坠落等),称为安全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429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430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431条  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432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临时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433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和现场条件(如空气中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正确选择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434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并铅封,主管人应定期检查。

第435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436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位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437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438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439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440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441条  事故分类:

    1、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第442条  事故管理分工:

    1、生产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负责;

    3、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4、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5、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

    6、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7、伤亡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

    第443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444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

    第445条  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第446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447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

    第448条  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449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450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

    第451条  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452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453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454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 455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 456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 457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458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459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第460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461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462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463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464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465条  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466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467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468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469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

    第470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471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472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473条  对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474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475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476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化学工业部1991年4月14日,以(91)化劳字第247号文发布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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