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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上班摔死 法院判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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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3 20:0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 align="center"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20px; COLOR: #000000; 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宋体;"></td></tr><tr height="10"><td></td></tr><tr><td class="title_footnote" align="center">2005-10-29 本文访问次数:45</td></tr><tr height="10"><td></td></tr></tbody></table><table height="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align="center" border="0"><tbody><tr><td background="./images/2_hengdianbj.gif"></td></tr></tbody></table><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10" width="95%" align="center" bgcolor="#fff6ed" border="0"><tbody><tr valign="top" height="300"><td><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font id="zoom"><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 律师认为:对工伤性质的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font></p><p> 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那么,作为非机动车辆的自行车造成职工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呢?日前,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br/> 王中有于2004年5月6日受聘于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王中有的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倒”,每天夜间24时开始上班。2004年6月5日23时多,王中有从大渡口区双山桥梓塘村所租住房骑自行车上夜班,途经双山桥梓塘村一社杂房路段时,坠入该社埋设排污管道而挖断公路的路面沟中(未设警示标志)。王中有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共花医疗费4500元。<br/> 随后,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十支队认定,此事故由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一社承担全部责任,王中有不承担责任,同时查明王中有当晚所安排的是后夜班,正常交班的时间是24时整,按照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接班职工提前15分钟-20分钟进厂,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23时多,距进厂的时间只有半小时左右。<br/> 2004年8月30日,王中有之父王福彬向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10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中有死亡不属于工伤。因为该局认为,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自行车不是机动车,所以不是工伤。王福彬对此不服,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此案日前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撤销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认定不是工伤的行为,限期其作出工伤认定。<br/> 重庆律师周立太认为,对工伤性质的认定,不能机械地去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以条例和劳动法立法的精神,并考虑我国国情和案件客观情况,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p></font></td><font size="+0"></font></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我个人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的潜规则是保护受伤职工,但其制定工伤认定条件应也是一种维护企业利益的行为,否则直接规定受伤就是工伤即可,所以说认为法院判的有问题,纯属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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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5:3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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