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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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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8:34: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工业产品的包装是现代工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种产品从生产到使用者手中,一般经过多次装卸、贮存、运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碰撞、跌落、冲击和振动。一个好的包装,将会很好地保护产品,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破损,使产品安全地到达用户手中。这一点对于危险化学品显得尤为重要。包装方法得当,就会降低贮存、运输中的事故发生率,否则,就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如1997年1月,巴基斯坦曾发生一起严重的氯气泄漏事故,一卡车在运输瓶装氯气时,由于车辆颠簸,致使液氯钢瓶剧烈撞击,引起瓶体破裂,导致大量氯气泄漏,造成多人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后经检验,钢瓶材质严重不符合要求,从而为运输安全留下了事故隐患。与此相反,1997年3月18日凌晨,我国广西一辆满载10吨200桶氰化钠剧毒品的大卡车在梧州市翻入桂江,由于包装严密,打捞及时,包装无一破损,避免了一场严重的泄漏污染事故。因此,化学品包装是化学品贮运安全的基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如200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2002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37号令),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应申报的材料、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1  《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有关规定

  《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生产监督、质量、质量监督和检查、使用都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

  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和检查。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违背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包装分类与包装性能试验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规定,除了爆炸品、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外,其它危险货物按其呈现的危险程度、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物质的包装类别决定了包装物或容器的质量要求。I类包装表示包装物的最高标准;Ⅱ类包装可以在材料坚固性稍差的装载系统中安全运输;而使用最为广泛的Ⅲ类包装可以在包装标准进一步降低的情况下安全运输。由于各种《危险货物品名表》对所列危险品都具体指明了应采用的包装等级,实质上即表明了该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规定了危险品包装的四种试验方法,即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

  堆码试验:将坚硬载荷平板置于试验包装件的顶面,在平板上放置重物,定堆码高度(陆运3米、海运8米)和一定时间下(一般24小时),观察堆码是否稳定、包装是否变形和破损。

  跌落试验:按不同跌落方向及高度跌落包装,观察包装是否破损和撒漏。如钢桶的跌落方向为:第一次,以桶的凸边呈斜角线撞击在地面上,如无凸边则以桶身与桶底接缝处撞击。第二次,第一次没有试验到的最薄弱的地方,如纵向焊缝、封闭口等。工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1.8米,Ⅱ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1.2米,Ⅲ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0.8米。

  气密试验:将包装浸入水中,对包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或在桶接缝处或其它易渗漏处涂上皂液或其它合适的液体后向包装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工类包装应承受不低于30kPa(0.3kgf/cm2)压力,Ⅱ类、Ⅲ类包装应承受不低于20kPa(0.2kgc/cm2)压力。容器不漏气,视为合格。

  液压试验:将测试容器上安装指标压力表,拧紧桶盖,接通液压泵,向容器内注水加压,当压力表指针达到所需压力时,塑料容器和内容器为塑料材质的复合包装,应经受30min的压力实验;其他材质的容器和复合包装应经受5min压力实验。实验压力应均匀连续地施加,并保持稳定。试样如用支撑,不得影响其实验的效果。试验压力:采用温度50℃时,以蒸发压力的1.75倍减去100kPa(1kgf/cm2),但是最小实验压力不得低于100kPa(1kgf/cm2)。容器不渗漏,视为合格。

  盛装化学品的包装,必须到指定部门检验,满足有关试验标准后方可启用。



  3  包装标志

  3.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2000)规定了运输包装件上提醒贮运人员注意的一些图示符号。如:防雨、防晒、易碎等,供操作人员在装卸时能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







  3.2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规定了危险货物图示标志的类别、名称、尺寸和颜色,共有危险品标志图形21种、19个名称。

  如果某种危险品具有两种以上危险性,用主标志表示其主要危险性,用副标志表示其次要危险性。副标志上不带表示危险性类别的数字。









  3.3  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制作要求、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本标签随商品流动,一旦发生事故,可从标签上了解到有关处置资料,同时,标签还提供了生产厂家的应急咨询电话,必要时,可通过该电话,与生产单位取得联系,得到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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