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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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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1 17:24: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监察局文件

  安监总煤矿〔2006〕218号

  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来,煤矿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9月30日至10月12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9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死亡和失踪68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和失踪36人。基本情况如下:

  9月3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哈达天龙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在工作面开切眼时无安全措施,9月29日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但该矿拒不执行,违法生产。在施工四段左三上山工作面时没有接风筒,工作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检员不检查瓦斯,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10月2日,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8人。该矿是基建井,为高瓦斯矿井,施工队无施工资质。掘进工作面风筒漏风严重,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电工违章带电在电缆接线盒接线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0月2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岳镇德来村煤矿发生二氧化碳窒息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已关闭煤矿,独眼井,该村4个村民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启封进入,导致事故发生。

  10月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萨那溪镇花果山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人,仍有2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技改矿井,由于无揭煤措施、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施工单位无资质等问题,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该矿拒不执行,违法组织施工。正在施工的1630石门掘进工作面处于断层发育和应力集中异常带,又未采取防突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10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人,仍有9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技改矿井,拒不执行市、县政府停工指令,私存炸药,违法生产。矿井地质资料不详,采煤工作面设计与实际误差较大,现场实际测量不准,造成工作面上巷掘进时,与老窑贯通,造成透水。

  10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芙蓉煤矿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该矿为国有地方监狱煤矿,高瓦斯矿井,属四川省监狱局管理。因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放炮,且全断面分两次起爆;放炮后作业人员在未检查瓦斯情况下,往掘进工作面送电,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矿井为高瓦斯煤矿。

  10月8日,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三坑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该公司煤矿为一证四坑,发生事故的三坑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整顿方案进行整顿,且因矿井地质资料不详,导致东副巷工作面与本矿原采空区之间保安煤柱留设不足,造成透水。

  10月9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二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7人被困,目前仍在抢救中。该矿为资源整合后技改矿井,2005年底,该矿 10100工作面上副巷中段上探巷掘至30米时,打钻探到老空区,钻孔有少量渗水,便停止掘进,此后该探巷一直有少量渗水,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因雨季老空区水量得到连续补给,水量增多并在老空积聚,因压力增大,渗水不断冲刷原钻孔,造成10月9日该探巷突然溃水。

  10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新建矿井,在5号煤层回风巷上山掘进过程中,因未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掘透老窑发生透水。

  另外,10月10日,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8人被困,经抢救全部脱险。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700万吨/年。该矿13116切眼掘进工作面有小构造,顶板砂岩裂隙赋存水经过锚杆、锚索眼导入直接顶浸泡后,使顶板岩层松软、离层,造成锚杆、锚索作用失效而冒落。

  这些事故接连发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仍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是麻痹松懈,盲目乐观。一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形势基本稳定的一面看得多,对形势依然严峻的一面认识不足,存在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放松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事故,基础较好的国有煤矿也连续发生4起事故。

  二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一些地方态度不坚决,应关闭的煤矿没有关闭,已关闭的煤矿没有达到关闭标准。个别地区对非法生产打击不力,仍然存在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无证非法生产等现象。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在2003年1月11日就曾发生同类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4人死亡,在33名遇难矿工遗体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却批准其进行技术改造,今年10月5日又造成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一些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在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少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源整合上把关不严,将按规定应该关闭的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没有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存在一证(矿)多井、多套生产系统现象。如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为一证四坑矿井,盂县资源整合方案批准该公司四矿井均为单独保留矿井,一坑为主坑,其他坑口均为申请保留井口。

  四是对煤矿基建、技改项目监管不到位。少数地区对煤矿拟建项目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审批、核准。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就违法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边建设边生产,将井下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如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为基建矿井,擅自组织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且无专职安全员,瓦检员中途脱岗,造成瓦斯漏检,导致"10.2"事故发生。

  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一些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存在的隐患不了解、不掌握,盲目组织作业。如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切眼掘进工作面附近多次发生顶板裂隙水涌出,但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隐患,导致"10.10"冒顶事故发生。

  六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严、不细、不实。日常监管中不能发现和有力监督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甚至以罚代管、工作不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的教训,防止四季度煤矿事故反弹,现就做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

  进入四季度后,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频率明显上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要警钟长鸣,言危思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分析活动,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消除麻痹思想,针对性抓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抓紧落实、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尽快将《通知》翻印成册,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按照《通知》规定的职责和16种关闭矿井类型,对辖区内煤矿重新进行认定,在10月底前落实关闭矿井名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批予以关闭。对已确定的关闭矿井应在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所公告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抓紧落实、公告资源整合矿井名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的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一是查方案,看是否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查证照,看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是查资源,看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是否经重新规划;四是查程序,看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一套生产系统;五是查规模,看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矿井。对过去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按政府有关规定从严处置。各地对已落实的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整合矿井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严格控制煤矿新开工项目,加强对基建、改扩建矿井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组织进行核查:一是查核准,看是否有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二是查资质,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是查违章,看新建煤矿是否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是否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四是查措施,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措施,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五是查管理,看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矿井开拓、提升运输、通风系统,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煤方法及工艺,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是否经重新报批。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辖区内所有基建、改扩建矿井核查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汇总成表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高度重视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生产矿井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井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实施跟踪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要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指导监督。国有重点煤矿要对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查找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上的差距,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纳入监察的内容。

  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认真查找差距和不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订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要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做好煤矿日常检查和重点监察、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工作,要深入煤矿井下检查,把安全检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促进煤矿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紧进行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要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该关闭的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严格按关闭标准实施,不留后患。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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