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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与安评人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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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09:43: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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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系统的行业保护!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9月3日联合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根据《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经2003年考核认定及2004年首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全国共有11000多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目前,部分取得《注册安全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通过实初次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注册证》。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评价人员的关系,最近报纸和网上评论比较多,对此,本人有如下几个看法:

1、注册安全工程与安全评价人员的职业资格范围。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1993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1994年,国家人事部与劳动部共同协商,联合下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根据《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规定: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两类。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特定专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必备标准。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事部的职能设置,人事部是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暂行规定》是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颁布的,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执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又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是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是从业资格。从业资格怎能大于执业资格?

2、注册安全工程与安全评价人员的执业范围。

《暂行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作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注册安全工程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作了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同时《暂行规定》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从《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注册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来看,安全评价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的一部分。同时从目前我国多个执业资格实施的情况来看,取执业资格,可以直接从事从业资格,不必再考从业资格。如取得律师可以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取得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评价人员的关系如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人员的关系一样。取得注册工程师注册证,应能从事安全评价人员的工作,应当能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包括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工作。不然,《暂行规定》为什么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呢?强制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只能从事评价,但不能编写评价报告?或说配备的注册工程师只是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材??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律师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来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一般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和从业人员组成,如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由房地产评估师和评估人员组成,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来看,安全评价机构的人员也由注册工程师和安全评价人员组成。目前部分人员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从事安全评价,但不能编写评价报告等种种说法,认为此看法非常不妥!不正确!

本人作为注安,并为法学专业的.认为:在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要依法治安。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一个新的事物,是在不断模索中发展,为使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健康发展,目前要严格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与考核,让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一样发挥中介服务作用,任何人和行业都不能违反法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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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6:17: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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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7:02:25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安全评价人员与注册安全工程师区别太大了。首先,人员的要求不同。考试的报名就看得出来。其二,从业的方向也不同。注册安全工程师都可以容易的注册到,而安全评价人员就只能在评价机构注册才能够发挥作用,要想在评价机构注册上是一件不容以的事情。因为评价机构较少,并且还要看你是哪个专业的学历。只有国家局列出的工程类专业才容易在评价机构注册上,其它专业则不容易。新的注安管理规定出来了,注安的执业范围明显要较评价人员广阔。最后,注安的考试通过率要较评价考试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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