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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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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4 18:09: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4 防火防爆

5 防电伤

6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7 防尘、防毒及防化学伤害

8 防噪声及防振动

9 防暑、防寒及防潮

10 防电离辐射及防电磁辐射

11 其他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措施

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补充件)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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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of labour safety and industrial bygiene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 5053—1996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   劳动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
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566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5053—1996
   该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1  总    则
1.0.1  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必须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3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燃煤火力发电厂。
1.0.4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0.1  发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
2.0.2  发电厂各阶段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论证的内容。
  2.0.2.2  初步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2.0.2.3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
2.0.3  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对电厂原有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作出评述。
2.0.4  引进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国内负责技术汇总的设计部门,应遵照本规程提出具体要求。
  2.0.4.2  初步设计阶段国内版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包括经中方确认的国外设计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内容。
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  厂  址  选  择
3.1.1  厂址选择应根据该地区的气象、地质、雷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条件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和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全面考虑防范措施。
3.1.2  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工厂、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
3.1.3  厂址宜选在大气污染、尘、毒危害较严重工厂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4  厂址宜位于邻近城镇或生活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同生活区之间宜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火、防爆和防尘毒、防噪声及防振动、防辐射等因素,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厂区道路、铁路及装卸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规定。
   主要生产厂房通道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3.2.2  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乙炔站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和排水良好的地段。
3.2.3  点火油区宜单独布置,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且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3.2.4  制氧站宜单独布置,应布置在乙炔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远离乙炔站。
3.2.5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应视介质的特性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
  3.2.5.1  氢气管、乙炔管、氧气管应直接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
  3.2.5.2  燃油管宜架空敷设。若采用地沟敷设时,沟内应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3.2.6  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及场地,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7  锻工车间、空气压缩机室等噪声、振动较大的建(构)筑物的布置,宜远离对噪声、振动敏感的建筑物。
3.2.8  γ放射源库应单独布置,宜远离生产建筑及人员集中的地方。
3.2.9  厂区绿化设计,应结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
4  防  火  防  爆
4.0.1  发电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力安全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电厂锅炉及主要系统、设备的热工保护系统、联锁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各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型,应符合现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等规定。
   乙炔站、制氧站及制氢站的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的《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及《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4.0.2  发电厂厂区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及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3  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作为防火的重点,该部位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气站及闪点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措施:
  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
  4.0.6.2  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
  4.0.6.4  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4.0.7  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4.0.7.2  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备有淋水设施。
  4.0.7.3  当采用贮存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时,应有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监测装置,并应采取通风、喷水及防爆等措施。
4.0.8  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
   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
  4.0.8.4  制粉系统管道、设备及其部件,均应严密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许有积粉的死角及运行中产生煤粉的沉积。
  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风门的设置,应满足磨煤机运行调节和停机检修时人员安全的需要。
  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7  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
  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
  4.0.8.10  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和不堵煤。
  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4.0.8.12  煤粉仓应防止受潮、受热,金属煤粉仓应进行保温。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措施。
  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
4.0.9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9.1  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250℃。
  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4.0.9.3  装卸闪点在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
  4.0.9.4  贮存闪点低于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60℃的重柴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
  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
  4.0.9.6  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各设一道钢制阀门。
  4.0.9.7  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
  4.0.9.8  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本体带有安全阀的除外)。
  4.0.9.9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蛇形管连接。
  4.0.9.10  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
  4.0.9.11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10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0.1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
  4.0.10.2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道。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
   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4.0.10.3  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
  4.0.10.4  油管道法兰垫料应采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
  4.0.10.5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
  4.0.10.6  300MW及以上汽轮机的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
4.0.11  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无火源处。
   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防腐材料。
4.0.12  200MW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
4.0.13  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氢设施。
4.0.14  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4.1  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
  4.0.14.2  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
   除氧水箱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
  4.0.14.3  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单元控制室的上方。如布置在其上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制。除氧层的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0.15  热处理室的盐浴炉、井式炉的布置,必须防水。
   热处理室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炉的重油或液化石油气贮 存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4.0.16  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6.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等装置。主变压器与高压厂用变压器相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
  4.0.16.2  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2)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的隔墙。
   (3)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4)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5)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
   (6)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4.0.16.3  35kV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宜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及以上的设备,则应设置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设置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并应有灭火设施。
  4.0.16.4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时,应设置储油设施或挡油设施。
  4.0.16.5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池,或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等。设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4.0.17  电缆设施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7.1  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应在必要的部位设置防火墙。
  4.0.17.2  在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域,宜有防火措施。
  4.0.17.3  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 ~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应采取阻止延燃的措施。
  4.0.17.4  靠近油源的电缆沟宜高出地面50mm,盖板宜作密封处理。
  4.0.17.5  空中敷设的35kV以上高压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宜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4.0.17.6  防火包带、涂料,难燃或耐火槽盒,难燃、耐燃型电缆应具备必要的强度及耐久性,满足预期的有效阻止延燃性或耐燃性的要求,并符合难燃或耐燃性能基本考核标准。
  4.0.17.7  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距终端不宜超过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4.0.17.8  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其通风量按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0℃计算。
4.0.18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8.1  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等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
  4.0.18.2  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4.0.1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9.1  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布置,应使其能免受机械损伤。
  4.0.19.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当必须采用时,其电源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4.0.19.3  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选用。
  4.0.19.4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4.0.19.6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到的位置。
  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及电缆的导体宜采用铜材。电线、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网络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4.0.19.8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零线。
  4.0.19.9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绝缘导线、电缆截面和保护设备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条文第(2)项除外]。
   (2)电压为1000V以下的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回路,其馈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电压为1000V及以上的导线和电缆,设计时应按回路的短路电流进行热稳定校验。
  4.0.19.10  在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地点,不宜设置电器和仪表,当必须装设时,应选用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火花型电器及仪表。
  4.0.19.11  爆炸危险场所应少用电缆沟配线。当必须采用时,在能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电缆沟内所敷设的电缆,应有铠装外护套。
  4.0.19.1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电缆线路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支盒,应按其所处地点的防爆等级采用隔爆或防爆型。
  4.0.19.13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
  4.0.19.14  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照明线路应采用钢管(电线管)敷设。
4.0.20  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设施。
4.0.2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应有防火排烟措施,并应与消防联锁。
4.0.22  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统工艺建筑、蓄电池室及油化验柜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4.0.23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宜采用自然通风。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4.0.24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5  防电伤
5.0.1  发电厂的防电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及《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0.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  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
  5.0.2.2  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时,应设置固定遮栏。
  5.0.2.3  屋外配电装置的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5.0.2.4  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栏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处设置防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1.9m。
  5.0.2.5  250V以上的电压不宜进入控制屏(台)和保护屏。
  5.0.2.6  厂内低压裸导体布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5.0.2.7  起重机及其滑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m;否则,应在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装设遮栏。
   (2)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3)起重机的滑触线宜采用封闭式安全型滑触线。
   (4)裸滑触线宜设置在驾驶室的对侧。当设置于同侧时,必须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采取防护措施。
   (5)滑触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0.2.8  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其终端应封闭。
  5.0.2.9  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绝缘要求。
  5.0.2.10  低压配电盘应采用在运行、维护及检修中均能保证人员安全的产品。
5.0.3  为防止过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独立避雷针和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5.0.3.2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
5.0.4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5.0.4.2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0.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装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绝缘垫、安全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全措施。
   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5.0.4.4  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与该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
  5.0.4.5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
  5.0.4.6  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
  5.0.4.7  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当金属构件、穿线钢管等设施能保证全长为良好的电气通路,并有足够的热稳定截面时,也可利用其作接地线。
   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0.4.8  不得使用蛇形管和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作接地线。
  5.0.4.9  低压电力网中零线上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开关应装设在相线上。
  5.0.4.10  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0.5  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0.5.1  照明网络的工作零线必须两端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0.5.2  二次侧电压为24V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降压变压器,其二次侧一端(单相变压器)或中性点(三相变压器)应直接接地。
  5.0.5.3  照明的安全电压为24V,其使用场所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
  5.0.5.4  所有照明电源插座应为单相三孔式插座。
5.0.6  高压电器防误操作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闭锁装置可由机械的、电磁的或电气回路的闭锁构成。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功能。3kV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各个间隔的网门,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5.0.7  安全标志
  5.0.7.1  根据生产和维护的安全要求,在适当的场所或地点,应装设灯光或音响信号。
  5.0.7.2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易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6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6.1  防机械伤害
6.1.1  发电厂的防机械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2  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
6.1.3  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
6.1.4  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6.1.5  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6.1.6  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拆卸围栏。
6.1.7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
6.1.8  带式除铁器的抛弃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挡。
6.1.9  运煤胶带机,应设有下列防护设施:
  6.1.9.1  沿线设置的拉线开关。
  6.1.9.2  启动预报装置。
  6.1.9.3  防止误启动装置。
6.1.10  露天贮煤场轨道式机械,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6.1.11  修配车间的机床应按其最大行程布置,留有不小于1m的通道。机床的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6.2  防 坠 落 伤 害
6.2.1  发电厂的防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及《建筑楼梯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3  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平台、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6.2.8  机力通风冷却塔人孔处,应设有检修平台及活动栏杆。
6.2.9  发电厂作业码头的边沿,应设有不低于200mm的防护台。
7  防尘、防毒及防化学伤害
7.1  防    尘
7.1.1  发电厂的防尘设计,应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7.1.2  运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1  煤尘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含尘浓度,不应超过2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00mg/m3。
  7.1.2.2  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超过10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50mg/m3。
7.1.3  当发电厂采用螺旋卸车机或斗链卸车机作为主要卸车设备时,应有随机的抑尘装置。
7.1.4  缝式煤槽的卸料口处,宜有防止撒煤和煤尘飞扬的设施。
   在设计煤槽容积时,应考虑留有不少于20%的封底煤,控制煤尘飞逸。
7.1.5  叶轮给煤机的本体上,应有随机的除尘设备或抑尘装置。
7.1.6  工艺设计中应尽量减少煤流转运点和降低煤流转运点的落差。
   当工艺布置降低落差有困难时,宜在中间环节的适当位置加设缓冲滚筒、锁气挡板、刮板输送机和胶带机头部伸缩装置等。
7.1.7  当运煤系统需配置碎煤机时,宜选择有调节风量装置或鼓风量较小的机型。
7.1.8  当采用犁式卸料器配煤时,其卸料漏斗应装设锁气挡板抑制煤尘。采用其他设备卸煤时,应有封闭落煤斗口的措施。
7.1.9  所有落煤管之间,落煤管与漏(煤)斗之间及其与设备之间的法兰、接口处,以及在管(斗)壁上开设的检查门(孔)处,均应加填料密封。
7.1.10  落煤管下的导煤槽长度,除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相适应外,还应满足除尘设备布置的要求。
   导煤槽前段应设置两级挡帘。
7.1.11  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装设胶带承载面清扫器。在尾部滚筒附近或垂直拉紧装置第一个改向滚筒前,应设置空段清扫器。
7.1.12  带式输送机的传动滚筒、尾部滚筒以及所有与胶带承载面接触的非传动滚筒,均宜采用胶面滚筒。
7.1.13  当煤场设备采用悬臂或门式斗轮堆取料机时,宜选用带喷水装置的机型。
7.1.14  运煤系统除尘,根据扬尘地点及煤尘性质,宜采用喷雾除尘、机械除尘或高压静电除尘等方式。
7.1.15  运煤系统积尘应采用水力清扫。
  7.1.15.1  锅炉房零米、运煤栈桥、地下卸煤沟及转运站、碎煤机室、圆筒仓、煤仓间皮带层等运煤系统各建筑物,地面应采用水力清扫。
  7.1.15.2  采用水力清扫的运煤系统,宜设置单独冲洗水母管。冲洗后的排水应经过有组织的边沟或排水管,汇入集水坑,再用渣浆泵送至煤泥沉淀池。沉淀的煤泥应采用机械方式直接回收至煤场,并应防止二次扬尘。
7.1.16  贮煤场(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其喷洒强度可按2L/(m2•次)考虑。
7.1.17  干式除尘器(包括电气除尘器)的落灰管上,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输送设备。
7.1.18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应采取有效的防泄漏措施。
7.1.19  石灰制备系统,应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并应设有机械通风及除尘装置。
   石灰粉输送应采用密闭性较好的设备。
   石灰乳搅拌器间及凝聚剂搅拌器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石灰库、消石灰间宜设置除尘装置。
7.1.20  锅炉房(或锅炉)应设有负压吸尘装置。
7.1.21  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备、管道等保温材料,宜选用对人体无伤害的成型制品。
7.2  防    毒
7.2.1  发电厂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氯气中和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当联氨由贮存罐移到溶液箱时,宜采用真空虹吸法。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2.3.2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配备SF6气体净化回收装置,低位区配有能报警的SF6泄漏报警仪。
7.2.4  修配厂的铸工间、锻工间和热处理车间,宜设置通风天窗,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排风装置。焊工间可在固定工作台处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7.3  防 化 学 伤 害
7.3.1  发电厂的防化学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7.3.2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3  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
  7.3.3.4  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其酸、碱管道不宜架空,必须架空敷设时,应对法兰、接头处采取防护措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7.3.4  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  液氨或氨水应用密闭容器贮存,并置阴凉处。
  7.3.4.2  氨贮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7.3.4.3  氨库及加药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7.3.5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
8  防噪声及防振动
8.1  防噪声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8.1.2  发电厂的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吸声及消声等措施。
表 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序号  地  点  类  别  噪声限制值
〔dB(A)〕
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  90
2  主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无电话通信要求时  75
    有电话通信要求时  70
3  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  70
4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70
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6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7  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55
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8.1.3  发电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设备。
8.1.4  集中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8.1.4.1  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应隔声性能良好。
  8.1.4.2  各种缝隙、孔洞应塞填密实。
  8.1.4.3  应设置门斗,并在门斗的墙面和天棚采用吸声材料贴面。
  8.1.4.4  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
8.1.5  当胶带机转运处的煤流为横向或可能偏心进入下方的胶带机时,宜在头部漏斗或导料槽的落煤管料流对面加设导流装置。
8.1.6  汽机房、锅炉房底层的值班室,宜设置隔声小间。
8.1.7  汽水管道的节流装置,应采用微孔多级节流,并尽可能缩短在节流元件后易出现介质两相流动的管道。
8.1.8  调节阀、减压阀,应选择低噪声或带节流消声的阀门。
8.1.9  对钢球磨煤机、高压风机、减温减压装置及空气压缩机、汽轮机头部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
8.1.10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等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措施。
8.2  防振动
8.2.1  发电厂的主设备、辅助设备的基础及平台的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
8.2.2  发电厂的主设备、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振动标准的设备。
8.2.3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及电子计算机室等的通风管道与围护结构及楼板间的连接,宜采取减振措施;其空调系统,也宜采取减振措施。
8.2.4  对易产生振动的汽、水及油管道的设计,应采取防振措施。
8.2.5  主厂房运转层,如采用轻型值班隔声小间,小间与楼板的连接处宜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8.2.6  当发电厂采用大、中型碎煤机时,在碎煤机与楼板面之间宜采用减振装置。
8.2.7  导煤槽的后端应布置在带式输送机的最后一组托辊之前。
8.2.8  带式输送机固定受料点处应采用缓冲托辊组,其间距宜为300~400mm,煤流中心应在两托辊组之间。
8.2.9  锻工车间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
9  防暑、防寒及防潮
9.1  防    暑
9.1.1  发电厂室内通风及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9.1.2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9.1.3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9.1.3所列温度规定值。
   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出表9.1.3温度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表 9.1.3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35  35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9.1.4  在汽机房天车驾驶室内,应设置小型空调机或其他有效的降温措施。
9.2  防    寒
9.2.1  寒冷、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9.2.2  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辅助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满足热工计算要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
9.2.3  寒冷地区建筑物应选用密闭性能较好的门窗。
9.2.4  在寒冷地区应考虑运煤系统机械除尘抽风所带走热量的补偿措施。
9.2.5  在寒冷地区,应防止主厂房冷风渗透。
9.3  防    潮
9.3.1  发电厂的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9.3.2  火电厂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应设置防潮设施。
10  防电离辐射及防电磁辐射
10.1  防 电 离 辐 射
10.1.1  发电厂的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辐射防护规定》及《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10.1.2  发电厂的电离辐射防护设计的标准,应符合表10.1.2-1和表10.1.2-2中规定的限值。
表10.1.2-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有害效应  防护目的  受照部位  年剂量当量的限值①
非随机效应  防止发生  眼晶体  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
随机效应  限制其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全身均匀照射  ≤50mSv(5rem)
    不均匀照射  HE=ΣWTHT≤50mSv(5rem)②
①年剂量当量的限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②HE为有效剂量当量mSv(rem);WT为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HT为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v(rem)


表10.1.2-2  非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防  护  目  的  受  照  部  位  年剂量当量的限值
为了保障公众中个人的安全与健康  全身  5mSv(0.5rem)
  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  50mSv(5rem)

10.1.3  X射线探伤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并应避免设在人流较多的场所附近,其屏蔽厚度应保证室外人员的安全。
   探伤室必须与其操作间分开。
10.1.4  金属试验室当配有γ探伤设备时,必须设置γ放射源库,并应在库房设置地坑(干井)。地坑(干井)应设防护盖,其上方设升降装置。
   γ放射源库的屏蔽厚度,应根据γ放射源的种类及源强等计算确定。
10.1.5  γ放射源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库房尚应考虑防火、防水及防盗措施。
10.1.6  γ射线探伤应尽量在有防护能力的探伤室内进行,其布置宜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
   γ射线探伤室必须与其操作间分开,其室内和入口处必须设有明显的灯光和音响信号。
10.1.7  γ射线探伤室的屏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7.1  应做好散射和漏束的防护,如缝隙、孔洞、管道、气窗及电缆地沟等薄弱部位可能产生局部泄漏,必须妥善处理。
  10.1.7.2  两种不同密度材料的接搭处,要防止斜射射线透过薄弱部位,必须仔细按接搭部的形状(如采用楔形接搭)进行设计,使其任一方面射来的射线均有足够厚的屏蔽厚度。
  10.1.7.3  探伤室顶板应有足够的防护厚度。
  10.1.7.4  若采用混凝土预制件,四周应做成错缝搭接,避免出现直通缝。
  10.1.7.5  穿过屏蔽墙的各种管道和电缆,应弯成S形和U形,不应正对放射源和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点。
  10.1.7.6  防护门体上铅板应牢固,其表面应考虑覆盖面板。
  10.1.7.7  辐射防护材料应根据具体用途,本着力求经济和实用的原则进行选取。
10.1.8  X射线探伤室、γ射线探伤室及γ放射源库均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10.2  防 电 磁 辐 射
10.2.1  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及《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10.2.2  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2.1  连续波: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Pd)按下式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μW•h/cm2):

式中: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受辐射时间,h。
  10.2.2.2  肢体局部辐射: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Pd)按下式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0μW•h/cm2):

10.2.3  发电厂微波通信设计中,应要求生产部门提供符合现行《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的微波设备。
10.2.4  对于微波辐射强度超过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限量值的微波机房,应采取屏蔽措施,其屏蔽应接地。
11  其他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措施
11.1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机构及设施
11.1.1  发电厂设计,应有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安全教育室及卫生设施。其使用面积、装备及卫生设施的标准,均应符合现行的《火电厂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和安全教育室的仪器设备等设置意见》、《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面积定额》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1.2  新建工程应单独设置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扩建和改建工程,若已有环境监测站,在此站必须能完成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所规定的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一并设置。
11.1.3  生产卫生用室、生活卫生用室、妇幼卫生用室、医疗卫生机构等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11.1.4  人员配备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11.2  其他安全措施
11.2.1  起重机和电梯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规定。
11.2.2  为减轻劳动强度,对起重、搬运的场所,宜设置起吊或辅助机械设施。
11.2.3  发电厂对空排汽管道的排放口距屋面高度,不得低于2.5m。
11.2.4  为防止烫伤,外表面温度高于50℃,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设备和管道一般均应有保温层。

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
(补  充  件)
A.0.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某些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一般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A.0.3  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一般采用“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汪永祥、周龙宝、钱亢木、张唤荣、胡洁、王春发、赵莲清、肖笃镜、王恩惠、褚衍森



火力发电厂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

条  文  说  明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  劳动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1  总    则
1.0.1  本条着重阐述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956年国务院颁发的(56)国议周字第40号文中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1978年中发[1978]67号文《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不得消减。……”。
   1979年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中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984年国发[1984]9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我国人大通过的有关文件中也曾强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卫生监察,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政策,其中“三同时”中以同时设计最为关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各项措施是在各专业设计中体现的。因此,必须在各专业设计中落实。
1.0.4  根据火电厂的特殊工艺要求,结合火电厂发生不安全的主要因素及主要危害因素的内容制定了本规程。对未涉及到的一些安全、卫生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0.1  国标《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按此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体造成危险。因此,火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此条规定。
2.0.2  1984年国务院在国发[1984]9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电力系统在70年代初由原水利电力部科学研究所设计管理室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即在电力设计中进行了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后来,在设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逐步规范化。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1984年12月15日在总字第15号电力勘测设计技术通报中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初设编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章”;1986年电力规划设计总院(86)水电电规设字第177号文,关于做好初设文件《劳动安全与卫生专篇》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初设文件中做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目录提出了具体的内容要求。1988年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关于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颁布,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电规发[1991]133号文关于“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程设计研讨和技术规程编制大纲审查会纪要”规定:“可研不编写专门的章节,但要有论证内容。即对厂址要从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角度,进行评述和提出推荐意见;在工程设想部分要说明需要防治的内容及要遵循的规定”。1992年,原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布的《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第15卷为“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作了具体规定并编写了典型的内容格式。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2.0.4  引进工程项目,往往因种种原因,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的内容深度满足不了有关部门的要求,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  厂  址  选  择
3.1.1~3.1.2  厂址的安全,关系到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选择安全的厂址,保证其不受自然灾害及人为影响,应全面考虑选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四邻情况。
   以厂址整体角度看待工业卫生问题,厂址应避开对人身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保障职工的健康。
3.1.3~3.1.4  风向对灰尘、有害气体的传播有很大作用,故应从风向方面注意厂址同尘、毒危害较严重的工厂及邻近的城镇、居住区的位置关系。
   关于厂区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问题,现越来越被重视,但目前国家尚无具体标准,因此,条文中未作详细规定。
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2~3.2.3  该条文参照《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制定。
3.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布置”。
   《氧气站设计规范》中规定:“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及电石渣堆或散发其他碳氢化合物车间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堆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根据制氧工艺种类的不同等,在50~300m之间。“氧气站宜设围墙或栅栏”。
3.2.5  《氢氧站设计规范》中规定:“厂区氢气管道架空敷设……,厂区氢气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直接埋地敷设”,“氢氧站宜设围墙或栅栏”。
   《乙炔站设计规范》中规定:“厂区乙炔管道架空敷设……,厂区乙炔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直接埋地敷设”,“乙炔站宜设围墙或栅栏”。
   《氧气站设计规范》中规定:“厂区氧气管道架空敷设……,厂区氧气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直接埋地敷设”。
   据调查,电厂的燃油管有架空敷设的,也有采用地沟敷设的。采用地沟敷设时,沟内每隔一定距离应设防火墙或埋砂,将沟内可能存在的油气体隔离,以阻止延燃。
3.2.6  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该类建(构)筑物及场地对厂区其他部位的污染,有利职工的身心健康。
3.2.7  噪声、振动的有害影响不容忽视,特别是对噪声、振动敏感的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振动源布置。
3.2.8  大型电厂的金属试验室已开始配备γ源探伤机,γ源的放射性对人身体有伤害,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3.2.9  绿化能够遮挡风砂、尘土,降低噪声,防火防爆,改善局部环境。因此,厂区绿化应符合安全、卫生方面要求。
4  防  火  防  爆
4.0.2~4.0.3  火力发电厂中除主厂房等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外,还有很多一般建筑物。在《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中,只规定了电厂有特殊性的厂房的防火要求,因此,火力发电厂设计时,除遵守上述规范外,在上述规范中没有涉及到的一些建筑物,尚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
4.0.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是发电厂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又是发电厂的“心脏”,其安全是极为重要的,为保证人身安全,所以特别强调以上部位一定要严格遵守防火规范的要求。
   从过去的火灾案例看,严密封堵电缆穿墙和楼板孔洞,是防止火灾蔓延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人身安全有重大意义。
   发电厂的汽水管道、油管道,一般都处在高温高压状态,一旦有渗漏和断裂,就会酿成很大事故,而上述房间又是电厂中人员和设备集中的地方,为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故严禁汽水管道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4.0.5  制氢站、乙炔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旦发生爆炸,就可以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不致因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0.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生产过程都散发可燃气体或液体,应加强各种防护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应设置围墙,以防止无关人员接近,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在油罐区周围设置围堤,以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时油外溢,减少对外界的影响。
  4.0.6.4  在散发比空气密度大的可燃气体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可燃气体常常积聚在靠近地面的地方,为防止因摩擦地坪打出火花造成事故,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以大理石或白云石为骨料的水磨石、沥青混凝土等)。
  4.0.7.1  我国电工产品外壳的防护等级已有《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鉴于发电厂运煤系统多灰尘,且有的场所很潮湿,因此,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4.0.7.2  本条文在《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已有明确规定,本规程将它引用过来,是从劳动安全设计的角度进一步强调选用难燃胶带的必要性及条件。
   一般认为,可燃基挥发分在37%以上或者在27%~28%之间的长焰煤,经实践证明确也有自燃危险时,应视为自燃煤种,在设计中均应选用难燃胶带。
   难燃胶带并非不能燃烧,只是将火源切断后可自行熄灭或延迟其燃烧速度。因此,在设计、运行及检修中的其他防火防爆措施不可缺少。
  4.0.7.3  近年来筒仓在发电厂运煤系统中得到了较广泛地应用,由单仓贮量几百吨发展到逾万吨,其功能也由缓冲、混煤逐步向存贮方向发展,贮存的煤种也是多变的。由于筒仓内可燃气体含量、温度的高低、粉尘浓度等直接影响着筒仓的安全运行,同时,鉴于国内发电厂的筒仓已有发生爆炸的先例,所以对筒仓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进行监测是十分必要的。当可燃气体含量、温度、粉尘浓度等超过一定值时,应采取通风排放、喷水降温及防爆安全门动作等措施,但目前国内尚无可供遵循的监测标准和规范。
   现引用日本贮煤场防火基准的规定(表4.0.7),以供参考。
  4.0.8.1  为防止粉尘的沉积,制粉系统设备维护平台、扶梯踏板等,宜采用钢制网眼板或栅格板制作。位于制粉系统防爆门上方和油火嘴下方的平台,为防止防爆门爆破时喷出物及燃油火嘴处漏油伤人或滴漏到下层引起火灾,上述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的风门形式、数量及其布置位置等,除了调节门应满足运行调节方面的需要外,关断门还应有良好的严密性,以保证在磨煤机停运和检修时人员的安全。此外,磨煤机入口热风道上冷风门的设置,尚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中有关规定。
表 4.0.7  日本贮煤场防火基准
项   目  检测项目  危险值  管理基准  对   策
自   燃  温  度  200℃  Ⅰ  60℃
Ⅱ  80℃
Ⅲ  180℃  优先使用
洒水降温
大量洒水
着   火  CO浓度     浓度变化  强化监测
煤尘爆炸  煤尘浓度  50g/m3  Ⅰ  0.01
Ⅱ  0.1
Ⅲ  1.0  强化监测
洒   水
停运胶带机
气体爆炸  CH4浓度  5%  Ⅰ  0.25%?
Ⅱ  0.5%
Ⅲ  1.5%  强化监测
通   风
停运通风机以外的设备
缺   氧  O2  18%  19%  停止人员作业和彻底通风
中   毒  CO  1.5%  0.05%  停止人员作业和彻底通风

  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选择由防爆条件决定。混合物温度愈高,煤中挥发分愈易析出,煤粉着火时间愈短,气粉混合物愈容易爆炸。但是,混合物温度低于露点时,又易出现积粉发生自燃,也会导致系统爆炸。因此,从制粉系统防爆角度要求,应将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最高和最低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给定的设计煤质和设计所选用的制粉系统类型,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在1980年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3-2-16条及1992年原能源部颁布的《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等标准中均有规定。
   对初次采用的煤种,宜通过试磨来确定磨煤机出口混合物温度。
  4.0.8.8  不同煤种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以容积份额表征)是不同的。1992年6月出版的德国TRD413标准中规定如表4.0.8所示。
表 4.0.8  德国TRD413标准
煤   种  含氧极限浓度
%  规定设计浓度  %
    煤粉仓内  磨煤机内
烟   煤  14  12  12
褐   煤  12  10  12

   从表4.0.8可看出,设计采用的含氧浓度比极限浓度低,可能是顾及到某些意外因素而留的裕度。前苏联1990年出版的《燃料输送粉状燃料制备和燃烧设备的防爆规程》第2-31条规定:“在用炉烟干燥时,在设备末端烟风混合物中容积含氧量不高于16%”。实际上两国规定的条件不同,按德国标准计算时包括了在磨煤机内蒸发的水蒸气,特别是含水分较多的褐煤,水蒸气容积份额影响较大,氧的容积份额理所当然要小些。而前苏联标准规定值中不包括水蒸气,故相应氧的容积份额较大。
   此外,1991年德国出版的TRD413标准的初稿中,只笼统规定氧的份额烟煤为14%,褐煤为12%。而在1992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定中更为严格,并对煤粉仓和磨煤机内的含氧量亦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是按惰化气氛设计的,大部分按德国标准执行,未曾出现过爆炸现象。
  4.0.8.9  制粉系统防爆门装设与否,主要取决于所碾制的煤种及制粉系统类型,而煤中所含可燃基挥发分的高低,又是决定因素。一般可燃基挥发分小于10%的无烟煤和半无烟煤,在一定磨煤条件下,可认为是无爆炸危险的。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制粉系统,主要的运行工况都能达到惰化气氛,可以认为是没有爆炸危险的。但运行工况千变万化,在自动控制技术尚未完善之前,在某种运行工况下,可能脱离了惰化气氛,与燃用无烟煤一样,并非从根本上没有爆炸的可能性,只不过爆炸的可能性小些,可不装设防爆门,但也并不反对装设防爆门,而其他系统均应装设防爆门。
  4.0.8.11  近些年来,燃煤发电厂的锅炉煤粉仓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不但给厂房和设备造成破坏,而且有的事故还发生人员的伤亡。
   煤粉仓爆炸事故的原因,除了运行操作和管理不当外,煤粉仓结构设计不合理在客观上也起了一定作用。如煤粉仓设计内壁不平整光滑,存在有长期积粉的死角,而积粉无烟自燃,又是产生爆炸的主要原因。煤粉仓结构设计不严密,运行中有空气漏入,会加速阴燃煤粉的氧化燃烧,在遇有煤粉仓在低粉位运行进粉时,煤粉仓内所形成的有爆炸浓度的粉尘空间,会被高落差进粉所引起的阴燃式的煤粉而点燃,引起煤粉仓爆炸。为防止上述事故的发生,制定了本条规定。
   由于煤粉仓的顶、壁面积较大,承受大的爆炸压力较难,其结构的承压能力,可执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及电力规划设计院1983年制定的《煤粉仓防爆暂行设计技术规定》,均按9.8kPa表压进行设计。
  4.0.9.1  本条所指的加热燃油的蒸汽,主要为铁路油罐车(或水运油船)的卸油加热、储油罐的保温加热,以及锅炉燃油火嘴的供油加热等三部分用的加热蒸汽。关于蒸汽温度的规定,根据《重油燃烧技术》介绍,重油在空气中的自燃着火点为250℃。含硫石油与铁接触生成硫化铁,粘附在油罐壁或其他管道上,在高温作用下会加速其氧化以致发生自燃。此外,加热燃油的加热器,一旦由于超压爆管,或者焊(胀)口渗漏,油品遇高温蒸汽亦会着火。
   我国1980年出版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第3-1-41条规定,“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超过250℃”;前苏联1975年版《热工手册》第一卷重油设施有关规定中,用于加热油罐车(或油船)、贮油罐和燃油加热器的蒸汽参数“压力为0.785~1.275MPa,温度为200~250℃”。
   按我国的动力燃料政策,电厂用的燃油,一般只供粘度大、闪点高的重油或渣油。但是,由于一些电厂所在的地区受油源、油价及交通运输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实际上有较多的电厂都采用了柴油作为锅炉点火、启动和低负荷助燃用油。1994年发布实施的新修订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6.4.1条也规定“点火及助燃油种应根据锅炉容量、台数、燃用煤种、油源、油价及运输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选用:轻油点火、重油启动和低负荷助燃;或重油点火、启动和低负荷助燃;在重油供应困难地区,经发电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也可采用轻油点火、启动和低负荷助燃”。
   综上所述,根据电厂锅炉可能燃用的油品,从安全防火角度出发,本条对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规定为不超过250℃。如使用的汽源温度超出该温度,应在具体工程中落实降温措施,如加减温器等。
  4.0.9.2  本条所指的敞开式容器,主要是铁路运油的油罐车或水上运输的油船及非压力贮油罐等设备。
   对于油罐车或油船在卸油时加热,旨在降低油品的粘度,以使其保持流动状态。一般油品的加热温度,高于其凝固点10℃,即可顺利流动。而对于非压力式贮油罐,油品加热温度的要求,主要决定于油泵的形式、泵的最大输油粘度、最高温度及泵的吸入高度。此外,为了避免由于加热温度高于大气压下油品中水的沸点温度,发生油罐冒顶事故,要求油罐内油品最高加热温度比大气压下水的沸点温度低5~10℃。在这种情况下,加热温度离闪点尚远。
   总之,无论是对油罐车(船)卸油的加热温度,还是贮油罐中油品的加热温度,都不应接近或超过其闪点温度,否则就会增加火灾的危险性。因此,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低于闪点10℃,而在压力容器中,则无此限制。
  4.0.9.3  本条所指的密闭式卸油装置,是指从铁路油槽车至卸油泵(或零位油罐)之间采用密闭管道,而不是对向大气敞开的卸油沟而言,目的在于避免低闪点的油品大量挥发出可燃气体而发生火灾,以及减少油品挥发损失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0.9.4  根据油罐内贮存油品的挥发能力的强弱不同,在油罐的顶盖上,分别装有呼吸阀和通气管,用以平衡罐内、外的压力,以保证油罐的安全运行。而且,在装设呼吸阀的同时,还必须装设阻火器。
   对于重油和渣油,因挥发性小,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一般只装通气管即可。但是实际运行时,电厂的油源难以保证,考虑油种变化,故对此类电厂以按柴油考虑挥发损失装设呼吸阀为宜。
   由于呼吸阀及阻火器有时可能出故障,故应装设安全阀。
  4.0.9.5  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设置固定式淋水冷却装置的主要目的:一是在油罐发生火灾时,起隔离防护和冷却降温作用,以防火势蔓延;其次,在气温较高的炎热季节,特别是我国南方一些电厂,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长时间受日光照射,罐内油品容易超温,尤其是当油罐内有大量锅炉热回油也会引起罐内油品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此外,电力工业部1994年修订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68条规定:“……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亦有规定:“……地上或半地下式金属油罐的外壁,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
  4.0.9.6  油罐进出油管上设置两道阀门的主要目的是,对紧靠油罐壁处的一道阀门,在油罐正常停用时,关断此阀门,以防止静止的油在管中停留以致发生凝固堵管事故;布置在防火堤外面的一道阀门,亦称控制阀门,在油罐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运行人员无法进入堤内时,尚可在防火堤外关闭该阀门,将油源切断,防止火灾蔓延。
  4.0.9.8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防止由于运行人员误操作(如在启动油泵之前未能先打开泵的出口管上的阀门),而使油泵出口压力超过泵壳和出口阀门等所能承受的压力。否则设备损坏,油品喷出危及人身安全,遇有高温部件和明火,还有可能引起火灾。
  4.0.10.3  事故排油阀的安装位置直接关系到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处理的速度。据发生过汽轮机油系统着火事故的电厂反映,如果排油阀的位置设置不当,一旦油系统发生火灾,阀被火焰包围,运行人员无法靠近进行操作,致使火灾蔓延。所以当有两个事故排油阀时,其中一个应远离油箱布置,并应有两个通道可以到达,以便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能迅速到达进行操作。
  4.0.10.6  为防止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发生,提高机组运行的安全性,早在20多年前,国外大型汽轮机的调节油系统就广泛使用了抗燃油品,并积累了丰富的运行实践经验。
   从70年代开始,我国陆续投产的以及正在设计和施工的(包括国产和引进的)300MW及其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速系统,大部分也都采用了抗燃油。
   抗燃油品与以往使用的普通矿物质汽轮机油相比,其最突出的优点是:油的闪点和自燃点较高,闪点一般高于235℃,自燃点高于530℃(热板试验温度高于700℃),而汽轮机油的自燃点只有300℃左右。同时,抗燃油的挥发性低,仅为同粘度汽轮机油的1/10~1/5。所以抗燃油的防火性能大大优于汽轮机油,成为今后发展方向,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诚然,汽轮机油系统全部采用抗燃油品最为安全,但是,国产抗燃油的研制、生产刚起步,目前国内运行机组所用抗燃油,基本用外汇高价买入。此外,由于汽轮机润滑油系统油压较低,发生泄漏可能性较小,因此,目前只对汽轮机高压调节油系统提出宜采用抗燃油的要求。
4.0.11  室内不准排放氢气,是防止氢气积聚形成爆炸气体混合物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440条“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的要求制定本条。
   氢冷发电机在检修或事故停机需要排氢时,发电机在不动电火焊情况下将其与氢系统断开,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如某电厂氢冷发电机停下检修时,由于没有做好隔绝措施,当检修工人在电机腔内进行检修时,由于氢气泄漏,又有明火而引起爆炸,造成三人死亡。
   根据《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关于发电机排氢应符合该规范第588条(4)款“供氢管必须断开,防止氢气漏入发电机内”的要求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444条“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等要求,而制定本条规定。
4.0.13  由于发电机出线磁套管端头密封处易漏氢,氢气在封闭母线内积聚而引起爆炸,所以,要求封闭母线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的连接处设封闭设施,防止氢气进入母线内,同时要求在此连接处设置排氢装置。
  4.0.14.2  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是指通向除氧器或其他换热容器的蒸汽管道的最大通流能力,设计时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计算确定该管道的最大通流能力,必要时加限流装置,以此作为选择安全阀的依据。
  4.0.14.3  为了运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除氧水箱一般不应布置在控制室的上方,如不得不布置在其上方时,除了对除氧器设备本身及其系统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外,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整体浇制结构,并要求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0.16.1  电力变压器当发生内部故障时,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但要求所有变压器均装设水喷雾灭水装置,由于安装空间及投资的限制,在目前尚不现实。考虑到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电力系统具有重要意义,参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确定对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装置。鉴于目前灭火手段除了用水喷雾外,还有其他如粉剂灭火等方法,故规定“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等装置”。
  4.0.16.2  为在配电装置内着火时运行人员能迅速撤出危险地区,《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中规定了对配电装置建筑的要求,长期以来的应用证明是确实有效的。
  4.0.16.3  35kV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60kg以下,绝大部分只有5~10kg,虽然火灾、爆炸事故相对较多,且爆炸时破坏力也不小,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少,事故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内。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结构上改进加强,是可以防止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的。35kV油断路器,目前国内生产的屋内型为SN10-35,其油量只有15kg,一般工程安装于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运行情况良好。至于35kV手车式成套开关柜,则因其两侧均有钢板隔离,不必再采取其他措施。
   据《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编写调查小组调查,35kV屋内配电装置事故较多的原因大多数为所采用的SW2-35型屋外型断路器的环氧电流互感器的结构、工艺和材质等方面的问题,且局部放电严重。近几年以来,SW2-35型经制造厂改进完善,其质量有较大提高,并且运行单位也加强了检测工作,故该型断路器在完善化后,其事故率已大大下降。若将该型断路器布置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是能满足运行及生产安全的要求的。
   110kV屋内配电装置一般装少油断路器,总油量均在600kg以下,根据上述调查小组的调查,装在有防爆隔墙内的油断路器未发生过火灾、爆炸事故。个别使用空气断路器的配电装置内,因为空气断路器也有爆炸危险,故也应按同样标准进行设防。
   220kV屋内配电装置投入运行的尚不太多,其设备最大油量为800kg以下,一般设计中少油断路器均装在有防爆间隔的间隔内,并能满足运行及安全要求。至于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与相同电压等级的断路器一样,安装于同等设防标准的间隔内,必要时可提请制造厂在设备上安装泄压阀。
   发电厂的厂用变压器多数设在厂房内,根据国内近年来几次变压器火灾事故及变压器的重要性,安装在单独的防爆小间内是合适的。这样,变压器的火灾不会影响到配电装置。目前除10kV小容量变压器外,一般均按此设防,运行情况良好。高压开关柜内的变压器可不受本条限制。
  4.0.16.4  屋内配电装置的电气设备油量为100kg的,一般为屋外型35kV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根据对多年运行情况的调查,在未设置贮油及挡油设施的情况下,事故油外流现象不多。因此,规定当设备油量为100kg以上(油断路器、互感器为三台总油量,变压器为单台油量)时,应设贮油、挡油设施。为防止火灾扩大,要求设挡油设施时,不论门的开向如何,均应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以限制事故范围扩大,保证人身安全。为尽快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排油管内径以100mm为宜。
  4.0.16.5  为防止充油电气设备着火时事故范围扩大,特制定本条。据调查,变压器发生事故时,真正流到总事故油坑的油只有变压器中油量的10%~30%,超过50%的情况很少。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并参考有关规定,确定事故总油坑的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的60%油量考虑。
   贮油池内应铺设卵石层,可起隔火降温作用,防止绝缘油燃烧扩散,卵石直径应为50~80mm。若当地无卵石,也可采用无孔碎石。
  4.0.17.1  为防止电缆隧道及电缆沟内局部火灾蔓延扩大,造成可能的人身伤亡事故,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的防火墙设置,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执行。
  4.0.17.2  主厂房内外某些部位的电缆,易受外部着火的影响,宜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具体设计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规定进行。
  4.0.17.3  电缆接头较电缆的其他部分更易着火,为此,要求将电缆接头的两侧2~3m长的区域,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的同一区域,均应采取防火措施。具体设计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规定进行。
  4.0.17.4  油源设备漏油量较大,为防止容油设备漏油后油进入电缆沟内,或防止容油设备着火后火苗窜入电缆沟内,故要求将油源附近的电缆沟高出地面,其盖板予以密封处理。
  4.0.17.5  由于35kV及以上的电缆容易着火,加之35kV及以上的电缆大都为电源电缆或重要回路,如发生火灾损失很大,所以对35kV及以上的电缆防止着火延燃规定了具体措施,并要求在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设有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4.0.17.7  为保证电缆隧道着火时巡视人员的安全,规定电缆隧道应设有带爬梯的人孔,在长隧道中,为使巡视人员与人孔间距不致太远,规定相邻人孔间距不大于75m,最后一个人孔距电缆隧道终端不宜超过5m,以确保巡视人员的安全。
  4.0.17.8  根据调查了解,目前许多电厂厂区内的电缆隧道未设计通风设施,反映隧道内温度并不高,故有些电气专业人员建议,电缆隧道内可不考虑通风,而要求在电缆隧道内设防火门及防火隔断,万一发生火灾事故时可以分段隔绝火源,避免火灾蔓延。防火门和防火隔断均由电气专业和土建专业设置。据电气人员反映,对于火灾后的排烟设施可不予考虑,因为若排烟时机不恰当,不但难以达到排烟目的,很可能会引起助燃,造成更大危害。
   当厂区范围大、动力电缆多、且电缆隧道特别长时,电缆隧道内的温度亦会过高,这时应考虑自然通风。
  4.0.18.1  目前,不少发电厂采用燃油点火方式。因此,本条规定了燃油设施的接地措施。据了解,我国过去发生过因雷电及静电引起的事故。辽宁省某石油厂1972年因防静电接地不够有效,发生五次静电火花引起的着火事故,加强接地后才消除了这类事故。辽宁省另一石油厂也发生过静电引起4000m3油罐爆炸事故。考虑到电厂内燃油系统事故引起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而且常常导致数月停止生产。因此,本条的制定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参考了《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4.0.19.1  电气设备及线路在受到机械损伤后,其绝缘层在运行时,易被击穿产生对地故障,并引起爆炸及人身伤亡事故,故要求在设备安装时应尽量少受机械损伤。
  4.0.19.2  携带式电器在经常移动中,易发生断线及短路事故,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在爆炸危险场所,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4.0.19.3  在选择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电气设备时,首先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级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然后根据场所中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其级别和组别均应不低于场所中气体和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级别及组别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0.19.4  电动机的温升时间是指在工作状态下绕组中通过最大可能的电流值(如鼠笼电动机转子堵转)而使绕组温升达到某规定值的时间(在铭牌上注明)。在具体设计情况下,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温升时间值选择过负荷保护装置,使电动机绕组通过最大可能的电流值时,保护装置能在电动机允许温升时间内动作。
  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事故排风风机,是为了在事故发生时运行人员能立即启动该风机,将事故状态下有可能出现的有害气体迅速排出,以保证运行人员能安全撤出事故场所或处理事故。因此,必须将该风机的启动或事故按钮设置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
  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的地点采用的铝芯电线或电缆,线芯有可能会在长期运行振动中折断,引起打火及其他事故,为此,要求在这种场所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4.0.19.8  一般要求在单相网络中,零线不应装设短路保护。但是在一、二级爆炸危险场所,则要求在零线上也装设短路保护,这样可减少爆炸危险,这是因为当零线上的保护动作后回路即被切断。如果不是两相同时被切断,则回路上仍可能存在对地电压,会产生火花。因此,通常使用双极开关,以达到同时切断的目的。此时,电气设备尚需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以保证人身安全。
  4.0.19.9  网络电压为1000V以上的导线和电缆,必须进行短路热稳定计算,计算方法可见各有关规定、规程。本条是指一般规程中不需校验而在爆炸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的部分。
  4.0.19.10  具体可按安全火花系统的有关规定。同时,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电路应与其设备组成完整的安全系统,并符合国家指定检验机关提出的要求。
   (2)绝缘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应采用铝芯导线。
   (3)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绝缘导线应单独敷设,并与其他导线分开,以防止与其他电路有混触的可能。当靠近其他电路进行配线时,应采用有充分绝缘强度和屏蔽效果的绝缘导线,并应避免来自其他电路的电磁感应或静电感应。
   (4)在同一检测或控制系统中,设在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或仪表,一般采用非安全火花型的设备,但其电路仍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4.0.19.11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由于电缆沟内易积聚爆炸危险物质,且不能完全避免外界机械损伤,为安全起见,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规定在这种电缆沟里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
  4.0.19.12  严禁安装供油浸纸绝缘用的非防爆电缆头。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调查组调查,铸铁电缆头爆炸事故较多,对人身安全及运行威胁较大。
  4.0.19.13  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与该系统接地电流大小有关,本款要求在接地电流小于5A时(按正常设计不用装设接地保护),也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并应保证其动作可靠,因为单相接地产生的电火花也会导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引起人身伤亡事故。
  4.0.19.14  过去在有些防火防爆规程中,曾要求对钢管(电线管)进行气压试验,以保证当管内导线发生电火花或短路时,不致引起爆炸和火灾。在编制《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时,经调查后认为可取消上述要求,但仍应对管子设置隔离密封,以防管内电线短路时火花蔓延。
4.0.20  氢冷机组常有氢气泄漏。由于氢气比空气轻,又多集聚在汽机房屋面下较高处,而屋面构造复杂,设计时应采取措施排氢,避免氢气集聚达到爆炸浓度。
   过去国内设计及引进机组的一些电厂,均未注意这一点。
4.0.22  油泵房内散发出较大热量及油蒸气,必须排出。
   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可利用开启的门窗组织自然通风。油泵房一般为单层建筑,考虑泄压的要求,并为满足通风要求需较多的开启侧窗。在寒冷地区,冬天门窗关闭,为排除油蒸气,必须进行机械通风,并以空气加热的进风系统送入热风。
   当油泵房为地下或半地下布置时,窗台布置在地上,而油泵房内的管道及散热设备布置在地下,油气密度比空气大,所以为排除余热及油气,应采用机械通风。
   机械通风的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计算,并应符合空气中的油气含量不超过350mg/m3及体积浓度不超过0.2%的要求。
   油泵房内设备管道等泄漏的油蒸气量大小,因泵房的布置形式和设备管道密封程度而异,泄漏量很难精确计算出。实测表明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即可达到消除室内有害气体的作用。天津杨柳青发电厂及北京第一热电厂的运行实践证明了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可以满足油泵房内防爆及卫生要求。
   天津杨柳青发电厂燃油泵房为地下布置,泵层地面标高-5.20m,所输送的油为原油或重油,在门窗基本全关,只靠门窗关闭不严处自然通风,该层空气中含油浓度也只有爆炸下限的7%~20%。因此,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除寒冷地区外,宜采用自然通风。
   北京第一热电厂半地下布置的燃油泵房,室内设有每小时22次换气的机械排风。在测试时,调节风机风量,控制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测试结果表明,室内空气中油气含量低于爆炸浓度。所以,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可以满足防爆及卫生要求。      
   油再生时,产生大量的油气、酸气、白土粉尘及矽胶粉尘等,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油处理再生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含油污水处理间,主要是处理油罐脱水、卸油栈台及油泵房排的含油污水。考虑到经过油水分离器、污水泵、排油泵、排泥泵及加热器不严密处会漏出污水蒸发的油气,因此,应设置机械通风排除油气。此污水蒸发的油气量是无法计算的,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油化验时产生的油气有毒性,在一定浓度条件下会发生爆炸,因此,应设有排风装置。
   油管沟内油管中的油温为70℃,伴热蒸汽管蒸汽温度为200~250℃,保温后油管表面温度低于35℃,蒸汽管表面温度低于50℃,但往往保温不好时表面温度还要高,从而向地沟内散热。另外沟内油管一般不设阀门,漏油机会少。因此,通风量按排热计算。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1条规定:“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参照《民用建筑采暖通风设计技术措施》中(5)条规定:“为保证检修的劳动条件,通行管沟内的空气温度不宜超过40~50℃,一般应利用自然通风,特殊情况下才使用机械通风”;《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8.1.8条规定:“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考虑通风设施,排风温度不大于40℃”。
   不同产地的原油所含成分不同,其油蒸气对人体的影响也不同。含芳香烃的油蒸气具有麻醉和痉挛作用,油蒸气中所含的硫化物,尤其是硫化氢可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油蒸气中的烃类气体在一定浓度下与空气混合,遇火会发生爆炸,因此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蓄电池有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碱性蓄电池等。镉镍蓄电池及碱性蓄电池均不排出有害气体。铅酸蓄电池分封闭式及敞开式,敞开式的铅酸蓄电池排出酸气及氢气;封闭式的铅酸蓄电池排出的酸气很小,只是在充电及注酸时排出少量的酸气。现在一般都选用封闭式的,即防酸隔爆式。酸气系腐蚀性气体,氢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比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蓄电池室通风应根据设备要求,选择适宜的通风方式,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空气带有灰尘会影响蓄电池的绝缘。
   参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规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的通风换气量,应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按体积计)不超过0.7%及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6次计算,采用其中较大值。
   按《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第96条规定,“室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有可能污染相邻房间时,室内应保持负压”。因此,使用机械进风、机械排风时排风量应比送风量大10%,使室内保持负压。
4.0.23  根据《乙炔站设计规范》第68条规定:“有爆炸危险房间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氧气站设计规范》第54条规定:“碱液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氮气贮气囊间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
   根据《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的编写单位对几个电厂的调查,只要气流组织合理,自然通风是完全可以满足本条所述房间通风要求的。
   参照能源部安保安[1990]56号文关于“防止制氢站氢系统爆炸事故技术措施”,主要是考虑在非正常工况下紧急事故排风措施。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7次的事故排风装置,室内排风口应设在屋顶最高处。
4.0.24  厂家生产的一般电动机,只适用于不含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另外,用联轴器联结的电动机,联轴器间易摩擦产生火花,皮带传动产生静电也易起火花。因此,对易燃、易爆场所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5  防电伤
  5.0.2.1  本条根据《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等设计规程及规定而制定。
  5.0.2.3  目前,发电厂的屋外配电装置均有与外界隔开的栅栏(或遮栏),为防止非运行人员进入配电装置,引起人身及设备事故,故重申在屋外配电装置周围应围以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5.0.2.4  屋内配电装置油断路器间隔靠操作走廊侧,一般均为网状遮栏,许多运行单位担心在巡视及就地操作时,可能受到断路器爆炸或喷油燃烧等的威胁。考虑到主要应为防止在就地操作时的断路器事故及隔离开关误操作等事故对人员的危险,增加运行人员的安全感,参照《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要求在进行操作的范围内设置人身防护实体隔板,隔板一般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宽度以500~600mm为宜,高度则不低于1.9m。
  5.0.2.5  在有关继电保护及自动化的规程规定中,对不宜进入控制盘和保护屏的电压等级曾有不同的意见,参照1991年颁发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规定,将不能进入控制盘及保护屏的电压等级定为250V。
  5.0.2.7  检修人员经常上起重机上检修,为保证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参照《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制定本条款。
   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装设的无关电气设备,当其故障时易造成起重机失压并引起人身伤亡事故,所以规定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当起重机带有驾驶室时,起重机的滑线应装设在驾驶室的对侧,以防驾驶人员上下时误受电伤。当滑触线必须装设在驾驶室一侧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本条款中所提到的滑触线均指传统的裸导体滑触线。现市场上出现一种全封闭安全滑触线,其安全性能很高且价格适宜,建议在起重机滑触线回路中最好采用此类滑触线。
  5.0.2.8  插接母线在电厂中的应用刚刚开始,尚无成熟的运行经验,参照《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制定本条款。
  5.0.2.10  电厂内目前所使用的低压配电盘,有的不完全符合防护及安全要求,例如有的低压配电盘中一个回路故障时,无法进行检修,或检修时与两边带电体的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为此,本规程特别明确提出采用能在运行、巡视、检修时均能保证人身安全的产品,最好采用抽屉式开关柜。
  5.0.3.1  独立避雷针在遭到雷击并将雷电流引入地网时,避雷针及其周围的地网地电位将大幅度提高。根据《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制定时的计算及调查,当道路或出入口距独立避雷针3m以上时,地电位的升高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故参照上述规程,制定本条款。
  5.0.3.2  在编制《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时,编制组不仅作了计算,而且分别在志愿人员及水牛上作了触电试验,以求得保证人身安全的最低电压,并由此推导出不允许超过的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值。
   在上述规程调查组调查中,曾发现在小接地电流系统中有多次因跨步电势或接触电势引起的触电事故,所以规定在确定发电厂及配电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考虑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
   当人工接地网的地面上局部地区的接触电势或跨步电势不符合安全要求,因地形、地质条件的限制扩大接地网的面积有困难,全面增设均压带又不经济时,可按下述方法处理:
   其一是直接降低大地表面的电位梯度,如采用均压网等,此法较可靠,但需增加钢材。二是提高地表面的电阻率,如在地面铺设砾石层或沥青层等,以降低人身承受的电压,而此时地网上的电位梯度并未改变。此法无需增加钢材,但使用年限较久、若地面的砾石层充满泥土,或沥青地面破裂时,则不安全。采用哪种措施,应因地制宜选定。
  5.0.4.2  根据电力部门的运行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制定时的调查,除对直流回路等另有规定外,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力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共用一个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5.0.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为确保人身安全,应优先使用接零保护方式。考虑现实情况,在采用接零有困难时,也可采用低压接地保护方式。在采用低压接地保护方式时,为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应按规程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在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的场所,常常光线也不充足,如采用接地保护方式,常因不能迅速切除故障(一些电动机的负荷电流往往大于接地短路时的电流)而在设备上长时间带有较高电位,危及人身安全。因此,这些场所应采用接零保护。
  5.0.4.4  为防止变压器高低压绕组之间绝缘损坏,高电压窜入低压网络后引起人身事故,特规定以安全电压(例如12V,24V)供电的网络,应将其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如接地确有困难,也可与该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
  5.0.4.5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为防止变压器中性点电位漂移,其零线应在电源侧接地。为防止零线可能出现的断线,故规定电缆在引入车间及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
  5.0.4.6  在低压电力网中,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例如低压一线一地制、低压两线一地制,当与大地断开(拉开或断线)时,导线和设备的对地电压将危及人身安全。据《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制订时的调查,过去在有的地区曾发生不少人身伤亡事故,所以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5.0.4.7  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是很不可靠的,所以严禁采用这种方式。
   当利用金属构件或穿线钢管等设施作为接地线时,不仅应保证上述构件全长都有良好的电气通路,同时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热稳定截面。
   关于校验热稳定时间是采用主保护动作时间,还是后备保护动作时间的问题,曾有不同意见。考虑到95%以上的主保护都能正确动作,同时,发电厂的母线都是按主保护动作时间校验热稳定,而且如按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则要用多几倍的材料。所以目前一般仍按相当于主保护动作时间校验热稳定。因为短路电流中有非周期份量,所以所用时间应为计及非周期份量作用的等效时间。
  5.0.4.8  由于蛇皮管、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等结构不够可靠,故作此规定。
  5.0.4.9  在低压电力网中,当利用零线兼作接地回路时,为保证接地回路不致被断开,不应在零线回路中装设隔离开关和熔断器;同时要求单相隔离开关应接在相线上,而不应接在零线上,以保证人身的安全。
  5.0.4.10  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6.5条规定制定本条文。
   为防止因静电积聚引起放电,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导煤槽和除尘装置的风道均应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的材料(电阻率小于106Ω•cm)接地。
  5.0.5.1  为防止照明网络接地线中间断开或在单相接地时零线电位漂移,要求其工作零线必须两端接地。
  5.0.5.2  自耦变压器在其绕组发生故障时,高压侧电压可能窜入低压绕组内,从而引起人身伤亡事故,故规定二次侧电压为24V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5.0.6  根据原能源部能源安保[1990]1110号文《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高压开关柜及间隔式的配电装置(间隔)有网门时,应满足‘五防’功能的要求”。对于间隔式配电装置(本条文中称“3kV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的网门,由于实现“五防”要求的配套元器件,其制造质量、品种尚待进一步完善、改进,因此规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5.0.7.1  为防止运行及操作人员发生意想不到的人身伤亡事故,要求在电厂的适当地方设置灯光及音响信号。
  5.0.7.2  按《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要求,为使事故时工作人员能顺利撤出危险场所,应在必要的地点装设事故照明。
6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6.1  防机械伤害
6.1.4  对较长距离的输送机械,如输煤皮带机、锅炉房内较长的给煤机、以及螺旋或链板输煤机等,为在紧急情况下人员通行安全和运行巡视及检修维护人员的通行方便,在其中间适当部位,应设置人行跨梯。
6.1.5  现行的《TD75型通用固定式带式输送机设计选用手册》中没有设尾部滚筒护罩及其他各处改向滚筒轴端处的护栏的规定,而这些处所往往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隐患处。为避免设计人员产生“手册中没有就可以不加设”的错觉,提高设计者安全意识,故设置本条文。为检修方便,强调做成可拆卸的护栏。
6.1.6  凡是有配重的带式输送机,对其配重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围栏,其高度在1.5m为宜。
   某发电厂曾发生运行人员在正处于运行状态的胶带机尾部拉紧行程内,清理粘煤而被胶带机拖死的惨痛教训,为避免再发生这类伤亡事故,条文中强调在拉紧行程的范围内,设置便于检修的可拆卸围栏。
6.1.7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是供运行人员巡视输送机工作状况的。为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沿输送机全长应设置栏杆,栏杆不应低于上托辊的最高点。为方便检修,栏杆宜做成分段可拆卸式的。
6.1.8  带式除铁器抛弃废铁的速度较高,曾发生过击伤人、物事故。因此,在设置带式除铁器处,应设有护挡,其高度应以不伤人和周围物件为度,同时应便于清除废弃物。
6.1.10  露天煤场轨道式设备,曾发生过被大风刮跑、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为此,本条文强调在码头及露天煤场轨道式设备上必须设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同时还要依照设备特性,当风速超过一定值时应暂时停止运行。
6.2  防坠落伤害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及冷却塔都较高,为防止意外事故,保证人身安全,要求设护笼。当其高度较高时,考虑工作人员有休息的可能,应设间歇平台,此条与“固定直梯”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6.2.7  某电厂曾发生在地下煤斗处由于堵煤,运行人员便站在煤堆上捅煤,突然发生塌方的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制定本条就是为了避免这类事故再重演。至于箅口尺寸等项要求,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7  防尘、防毒及防化学伤害
7.1  防    尘
7.1.2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2条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制定本条文。
7.1.3  当煤的表面水分较小,用螺旋卸车机和斗链卸车机卸车时,煤尘飞逸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
   近年来一些电厂在螺旋卸车机上加装了喷淋系统,使工作场所含尘量大大降低,收到了较好效果。
   因此,当电厂采用螺旋卸车机和斗链卸车机作为电厂主要卸车设备时,应选用有随机喷淋系统的机型或其他形式的抑尘装置。
7.1.4  缝式煤槽卸料口处是撒煤、飞尘的主要污染点,因此,对卸料口要采取封闭措施。对它的封闭,可根据煤的表面水分多少、煤的粒度及流动性等特征,结合给料机的类型等,分别采用挡帘、重力式挡板等方式加以封闭。
7.1.5  叶轮给煤机在卸煤过程中亦可能产生大量煤尘飞扬。因此在选型时要根据燃煤性质,选取不同的随机除尘设备或水喷淋系统。
7.1.6  运煤系统的转运点是尘源主要场所,因此,如果工艺布置上条件允许,应采取降低落差的办法来控制或减少煤尘的产生。但工程设计中某些环节的限制难以使落差减少,例如输送机需交叉运行的两胶带机中心距较大时降低落差就较难。
   从布置上降低落差有困难时,可视工艺系统的条件,用缓冲滚筒、锁气挡板、刮板输送机等设备使落差缓解。工程实践表明,带式输送机的头部伸缩装置,对降低转运点的落差、保证交叉运行都有明显的效果。
   由于可逆运行的较短的带式输送机对安装质量要求相当严格,对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也十分精细,所以不宜选用它降低落差。
7.1.7  碎煤机室的抑尘与噪声防治是运煤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解决这些问题应从碎煤机本体上首先加以解决。碎煤机的鼓风量是抑制煤尘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在选择碎煤机时,应注意选择鼓风量较小和风量能调节的机型。
   目前生产的环式碎煤机与其他机型比较起来,具有鼓风量较小的优点。但有的电厂对其已使用的锤式和反击式碎煤机改造后,鼓风量得到了控制和降低,因而煤尘也明显地降低。
7.1.8  目前国内所设计的电厂多数采用电动犁式卸料器,在卸料漏斗内一般加设了锁气挡板。这种装置只要安装调试得当,其效果还是不错的,能达到闭锁粉尘的目的。如果在此处再设置适当的除尘设施,则对控制粉尘会更有效。
   当采用移动式输送机械双滚筒卸料车卸煤时,由于需要在楼板面上开设连续的长孔,对防止煤尘飞扬十分不利。如果工程上采用这类卸料方式时,设计时需考虑加设带活页或其他结构形式的盖板以封闭煤箅子。
7.1.9  这一条强调在所有的机械、管路之间加填料密封,除为了控制煤尘逸出外,还有为了减少振动的目的。
7.1.10  导煤槽的长度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相适应,即1.0m/s带速,其导煤槽的长度不少于2m。除此之外,导煤槽的长度还应满足除尘设备对它的长度要求。
7.1.11  目前,头部滚筒多采用硬质合金清扫器,其使用效果较好。根据工艺布置情况,若采用两种不同规格的清扫器配合使用,其清扫效果将更好,在布置时应使清扫器清扫下来的物料能全部回收。
   头部清扫器应与胶带承载面全面接触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7.1.13  煤场的粉尘量是相当大的,为了加强抑制煤尘,除在煤场上设置喷水设施之外,在斗轮机堆取料时,在设备本体上的煤流转运点外设置喷水系统,是控制运煤系统煤尘的重要一环。
7.1.14  运煤系统的除尘方式及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按扬尘地点及煤尘性质选择,如翻车机室喷水除尘的方式已广泛地、成功地应用于工程中。
   高压静电除尘器应按下列煤尘性质要求选择:
   (1)煤尘比电阻应为104~1012Ω•cm;
   (2)煤尘可燃基挥发分应小于46%;
   (3)煤尘的初始浓度不应大于30g/m3。
   褐煤爆炸下限只有45~55g/m3,在高压静电尘源控制装置内有出现火花的可能,尽管煤的燃烧温度一般在350~500℃,爆炸温度在700~800℃,也很难排除爆炸的可能。虽然也可像在炉膛一样采取防爆措施,但为了安全,由于除尘器种类很多,应尽量不用高压静电除尘为宜。
7.1.15  运煤系统采用水力清扫主要参照《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编制。
  7.1.15.1  锅炉房、输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地面采用水力清扫,已在近十年的老厂综合治理中得到应用,运行实践效果很好。目前各设计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都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但是对于煤仓间皮带层的水力清扫,已在有条件的电厂采用,多数电厂由于煤粉仓防水、地面找坡和煤泥水汇集排出等存在较多的技术难点,所以需要进一步开展必要的研究和积累实践经验,使煤仓间皮带层的水力清扫措施逐步完善和成熟。同时,锅炉房的负压吸尘装置可定期兼作煤仓间皮带层的干式清扫。
   关于翻车机室地上部分,还没有采用水力清扫的实例,更应努力开发这项技术。
  7.1.15.2  以往栈桥内未设计地面清扫供水管路,电厂投产后,只根据现场的实际需要,从消防水管上引接地面冲洗水支管。由于各厂投产后用水情况的变化,不少电厂栈桥内消防水管平时供水不足,满足不了冲洗地面的用水,而且从消防水管引接冲洗水支管,对火灾情况下消防不利。因此,本条文要求在栈桥内设置单独的冲洗水管路。引出支管的间距以20m为宜。引出支管的根部装一只隔离闸阀,然后接橡胶软管,橡胶管的出流端装一个带有快速球阀的高速水枪。
   单位面积每次的冲洗水量q,是一个重要的技术数据,根据宝鸡电厂输煤冲洗用水量的试验资料,q=0.0075~0.015m3/(m2•次),条文中取用q=0.01m3/(m2•次)。
   地面冲洗污水的汇集是水力清扫系统的关键技术,必须认真规划好污水的流向,使其畅通地进入集水坑。建议尽量采用地坪找坡汇水,尽可能少开地面排水沟,以防止煤泥淤积在沟内。若必须开沟汇水,则沟的坡度要大,沟内水流速度应大,或设置激流喷嘴冲沟。水流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排水管道。
   集水坑防淤的措施是用清水搅动,所以在集水坑旁应设有清水管。待地面冲洗作业结束,用清水冲洗集水坑,继续用泵排水3~5min。这样不但可防止集水坑淤积煤泥,而且还可确保污水排放管路永不堵塞。
   沉煤池的排泥机械和设施,目前尚未定型,在设计沉煤池时要认真做好方案论证和比较。煤泥的清理一定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二次污染,煤泥宜直接回收至煤场。
7.1.16  贮煤场及南方多雨地区的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喷洒设施从煤场两侧喷出的水流应在煤堆上空交叉。每天喷洒不少于2次,喷洒强度可按0.002m3/(m2•次)考虑。煤场应分区喷洒,同时使用喷头数量一般按2~4只考虑为宜。
7.1.19  发电厂为了软化锅炉补给水或循环冷却水,而采用石灰(CaO)处理。石灰制备系统易产生粉尘,石灰粉尘对人体有害,故制粉系统及输送系统均需用密闭性较好的设备。石灰制备系统、石灰库应采用机械除尘方式消除石灰粉尘。
   石灰粉尘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2条规定,车间中石灰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10mg/m3,但由于无法精确计算石灰粉尘的散发量,所以,只能按照房间的换气次数确定全面通风量。
   根据山西省电力设计院调查,采用石灰进行水处理的电厂在石灰库、消石灰间和石灰乳搅拌器间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但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是换气次数偏少,例如太原第一热电厂,消石灰机间仅设有每小时8次的机械通风装置,不能有效地排除粉尘和湿气,以至设备、附件腐蚀严重,对运行人员的健康也有一定的影响。
   参照上海市化工局设计室编写的《工艺设计参考资料》,生产漂白粉的车间换气次数为每小时8~10次。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石灰乳搅拌器间及凝聚剂搅拌器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工艺采用干法计量时,应设不少于每小时15次换气的机械排风系统。
   石灰库、消石灰间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10次。
   电动机应选用全封闭型。
7.1.20  由于锅炉、烟道、煤粉管道及粉煤设备等易产生漏灰(粉),特别是炉顶灰尘更厚,严重地损害了工人健康。有的电厂,矽肺病患者不是输煤系统工人,而是锅炉房的运行管理工人,因此,清除锅炉房的灰尘已迫在眉睫。
   防止锅炉房灰尘措施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生产厂家设备的密闭,其次是施工中设备、管道安装的质量及运行管理等。因此,从设计角度考虑,并根据我国经济技术实际情况出发,在锅炉房设负压吸尘装置,尽量清除灰尘。
7.1.21  为减少检修拆卸设备、管道保温层时的粉尘,特制定本条规定。
7.2  防    毒
7.2.1  发电厂经常大量使用有毒及对人体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如液氯、盐酸(HCl)、硫酸(H2SO4)、氢氧化钠(NaOH,也称苛性碱)、氢氧化铵(NH4OH)、SF6等。
   上述物质在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车间空气中六氟化硫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均有限值规定。
  7.2.2.1~7.2.2.2  在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处理中,为了防止有机物或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以确保凝汽器的安全运行,一般设有加氯系统,而目前大部分发电厂均使用液氯。
   液氯汽化即是氯气,氯气是一种黄绿色气体,对呼吸器官有强烈刺激性,有剧毒,氯气外逸时,会使人中毒、窒息,甚至死亡。
   为了防止氯气外逸,除工艺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外,还须设泄漏报警、中和及通风等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
  7.2.2.4~7.2.2.7  联氨在常温时是一种无色液体,易挥发,能在空气中发烟,微具特殊气味,对人的呼吸系统及皮肤有侵害作用,在空气中能吸收O2,为强还原剂。当空气中联氨蒸气浓度达到4.7%(按体积比)时,遇火便要爆燃。
   为了防止联氨进入空气,采用密封贮存,并置于阴凉处。贮存间内设通风装置及冲洗水源等设施,以防伤人。联氨要用真空虹吸方式输送。
   关于加联氨的蒸汽,不宜作生活用汽,1985年美国新的“职业防护与保健法案”已把联氨正式列为危险药品,并说明联氨是可疑的致癌物质。要求涉及公民正常生活(如发电厂供热)的职业范围内,禁止使用联氨作为辅助药品。
   根据国内电厂运行情况,联氨在蒸汽中不是完全分解的,均有残留量,因此,建议当蒸汽用于生活用汽时采用二甲基酮肟、异抗坏血酸钠(氨)等新型除氧剂,以替代联氨。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2条规定:“车间空气中氯的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3”。因此,加氯机和氯瓶间应设全面通风。由于不能精确地计算氯气的散发量(散发量取决于加氯机的密封程度),因此,房间的通风量按换气次数确定。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加氯间和充氯瓶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5次的机械通风装置。联氨对人的呼吸系统及皮肤有侵害作用,因此,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联氨仓库及加药间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5次的机械排风装置。
   电气检修间修理电动机绕组,将绕组直接浸入漆槽内,漆温在60~80℃左右,绕组浸漆后滴干、烘干。在浸漆烘干室内,浸漆槽是挥发有害溶剂蒸气的主要来源,滴干过程中尚有大量的溶剂蒸气散发到室内,应按工艺过程设置局部排风罩或室内全面排风的换气装置。排风量按照能够冲淡有害气体至容许浓度以下确定,当无法取得溶剂的挥发量资料时,可按每小时换气5~7次来确定排风量。此条参照《机械制造工厂采暖通风设计手册》有关规定制定。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设有污水处理设备,并有人操作,此污水的臭味是难以计量的。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的规定,在操作间内应设不少于每小时6次换气的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参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规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按《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77条,含有有害物质的空气,不应流入没有有害物质的作业地带。因此,调酸室内应保持一定的负压。当使用机械进风、排风时,排风量应比进风量大10%,使调酸室形成负压,酸气不能流入邻近室内。
7.2.3  正常运行时通风量应按SF6的泄漏量及最高允许浓度6000mg/m3计算。
   以某变电所63kV的配电装置室为例,进行三种情况的计算:
   (1)按理论上的SF6泄漏量年泄漏率3%计算,通风量为0.457m3/h。
   (2)按实际泄漏量计算,通风量为0.004m3/h。
   (3)设想在一周内变电所全部设备泄漏达到报警压力,通风量为793.65m3/h。
   以上三种情况下计算的通风量均小于配电室体积1681m3,即换气量每小时不到一次,为避免死角,需加大通风量,换气量每小时应不少于2次。
   按《SF6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第6.1.3条规定:“全封闭SF6电器发生故障造成气体外逸时,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立即采取强力通风,换气控制不得少于15min一次”。因此,事故时换气次数应每小时不少于4次。
   SF6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在现场将电气设备中的SF6由专用的设备吸出,并排至室外或者装好另行处理,再把SF6电气设备送到检修室检修,在这种情况下SF6电气设备所存残渣是很少的,而且也无法定量计算。因此,为更安全起见,按每小时不少于4次换气计算。
   SF6比空气重5倍。送到检修室的SF6电气设备中的残渣也都是比空气重的气体或固体。因此,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正常运行时,排气管的吸气口及检修室的吸气口应贴近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30m;而排气口应避开人行通道,采用机械方式排出室外,或排气管的排气口位于人呼吸道水平高度以上。
   事故时,由于SF6在电弧作用下的化学变化比较复杂,分解产物和设备容量、设备材料、绝缘材料、电极材料、开断电流能量以及SF6制造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也有着密切关系,产生的分解产物绝大多数属于剧毒性的,除HF外,密度都比空气大。电弧产生到熄灭不到1s结束,电弧熄灭后这些分解产物重新化合,绝大部分在10-4~10-5s内即结合成稳定的SF6分子。在事故情况下SF6及SF6的分解产物是无法定量计算的,因此事故时,SF6配电装置室应尽量在室内的下部排气,并在上部也适当排气。
7.2.4  在铸工间常有发热的设备,锻工间常有退火或正火的热处理设备,热处理车间常有退火、正火、渗碳、淬火、回火、渗氰、渗氮等设备,这些都是散热设备,有的还是散湿设备。按《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75条及第76条,规定“放散对流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车间,应尽量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通风方式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因此,可按需要设置通风天窗和局部送排风装置。
   焊接车间最主要的有害物是手工焊接时产生的烟尘,根据不同的焊药成份,使烟尘中含有锰、铬、硅、氟等的化合物。空气中还有氧化氮和臭氧等。因此,本条规定在固定工作台处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7.3  防化学伤害
7.3.2  国内外大型汽轮机动力油系统目前广为采用的抗燃油的基础油——三甲苯磷酸酯中,含有毒性的有机磷(P2O5)成分,在一定条件下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加工后的成品抗燃油,由于其结构的不同,其毒性差异也很大,有的完全无毒,有的低毒,有的甚至高毒。国外研究认为,加工后的抗燃油,有邻位异构体的存在,口服时会影响神经系统。从对使用抗燃油电厂的调查来看,均有如下方面的反映:
   (1)机组检修期间接触抗燃油时间较长的工作人员,均有程度不同的头晕、口干、喉咙发痒,有的还发生呕吐现象;
   (2)抗燃油溅到眼睛里时,眼睛出现红肿,严重的使视力减退;
   (3)油品溅到皮肤上时,会出现红疹、搔痒和疼痛症状。
   为保护人身安全,制定本条规定。
  7.3.3.2~7.3.3.6  目前发电厂水处理用离子交换器再生时,需经常使用大量盐酸、硫酸及氢氧化钠等化学药品。
   盐酸、硫酸均为强酸,对人体有化学伤害,盐酸在空气中发烟,有刺激性酸味。
   氢氧化钠为强碱,对人体也有化学伤害,特别对眼睛危害很大。
   为了在人体被酸(碱)溅上能采取应急措施,在酸、碱贮存库、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均应设置淋浴冲洗装置。
   另外,为了不使盐酸气体排入大气而污染环境,在设备排气口应有防止酸气溢出的措施,如使用酸雾吸收器、液面覆盖球、液体石蜡密封等。以上安全措施在火电厂工程设计中已采用多年。
7.3.4  为了调节给水pH值,采用加氨的方法。氨水即氢氧化氨,为无色透明液体,呈碱性,对人体有化学伤害,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故要求密封贮存,并置阴凉处,其气体不允许直接排入大气。一般采用液氨钢瓶贮存,计量箱呼吸口应接气体吸收器,室内应有通风装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2条规定:“车间空气中氨的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3”。因此,氨库及加药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在《制冷设计手册》中,规定氨车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大于每小时15次。《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5.5.7条中规定:“氨、联氨仓库及加药间,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5次的机械排风装置”。
8  防噪声及防振动
8.1  防  噪  声
8.1.2  发电厂主厂房的汽轮发电机、磨煤机等设备的噪声和振动较大,长时间在此环境中工作,对人的健康有不良影响。为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应尽量减少噪声源的噪声,但要求其符合噪声控制标准,目前还比较困难。因此,在建筑设计中要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以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噪声控制标准要求。
8.1.3  控制噪声,最根本的办法是减少设备噪声,故要求设备制造部门提供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的设备是十分必要的。
8.1.4  集中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均在主厂房内,距噪声源较近,容易受噪声干扰。因此,必须重视其隔声处理。
  8.1.4.1  房间围护结构、门、窗等的隔声性能好坏将直接影响室内环境噪声,所以要求有良好的隔声性能。
  8.1.4.2  门窗缝隙、孔洞最易传播声音,为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噪声标准要求,必须注意填塞孔洞和缝隙。
  8.1.4.3  中央控制室、机炉控制室等要求较高的场所,经常有人出入,门打开后噪声对室内影响很大,实践证明“声闸”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为此要求在一些房间设门斗,并贴吸声材料,使进入门斗的噪声大部分被吸收,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噪声传入室内。
  8.1.4.4  室内天棚和墙面贴一部分吸声材料,可以吸收一部分噪声。
8.1.5  当煤流的转运点处是横向或有一定角度时,尽管设计位置居中,但实际运行中煤流总是冲向一边。近年来在工程设计中,视煤流落差、抛料速度、偏转角度及部件结构特点等因素,在头部漏斗处或导料槽上的落煤管处,加设导流装置,以防止煤偏心、控制胶带跑偏,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8.1.10  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而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及电子设备室等对噪声均是有一定限制的房间,其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措施。
8.2  防振动
8.2.3  通风管道在运行中产生振动,因此,通风管道与围护结构及楼板间的连接,应采取减振措施。
   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而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及电子设备室等对振动均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其空调系统应设有减振装置。
8.2.5  在小机组中,汽轮机采用就地控制时,在小间与楼板间采用隔振措施,以减少楼板振动传给小间,造成隔声小间振动。
8.2.6  以往在工程设计中,碎煤机与楼板面之间几乎都是硬接触,不仅使土建结构梁做得很大,而且还有振动发生,特别是碎煤机发生意外故障时,振动更为严重。
   哈尔滨第三发电厂的粉碎贮仓楼上所安装的碎煤机,首次采用了隔振基础,多年运行表明,对减轻振动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故值得推广。
8.2.9  锻工车间的锻锤振动较大,对周围建筑物和工作人员影响较大,故要求采取减振措施,以减少对外界的影响。
9  防暑、防寒及防潮
9.1  防    暑
9.1.2  自然通风系统具有投资少、耗电量少、运行经济、管理简单等优点,适合我国国情。从以往运行的电厂来看,一般反映效果良好。1986年以前引进的国外机组,也大都采用自然通风,例如宝钢自备电厂、大港电厂、元宝山电厂等,反映较好。
   引进2×300MW机组的石横电厂,采用全封闭式主厂房,全面机械送、排风系统,主厂房暖通,空调投资1800万元,投产后的前两年运行效果很好,但一年不如一年,至今暖通设备完好率几乎等于零,投入率也不到20%,一方面是设备质量不好,另一面是管理水平较差,大小60台设备的电动机已烧毁26台。1991年8月现场进行调查与测试,当室外温度在27~32℃之间变化时,厂房内温度已很高,最高温度已远远超过设计值,并已远远超过自然通风的主厂房温度,测试的最高温度值如下:汽机房运转层40.5℃,屋顶风机排风温度51℃(16台屋顶风机只能开5台),除氧间50℃,6.2m层39.5℃;锅炉房30台屋顶风机,只能运行3台,排风温度50℃,27m层51℃,24m层47℃,15m层43.5℃。由于全封闭,设备又不能正常投入,以致厂房内温度很高,通风效果很差。
   有人认为,随着机组容量增大,设备散热量增加,担心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要求,认为主厂房的通风方式以机械通风为佳。这种看法不完全正确。因为,随着机组容量的增加,主厂房体积增大,高度也增加,这样,主厂房内热强度并没有增加,同时,由于厂房高,热压差增大,对利用自然通风是很有利的。
   当然在个别地方,可以采用局部机械通风。在风沙大的地区,为了避免风沙进入主厂房内,可采用机械通风,但对进风需进行过滤处理。
   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2.1条规定:“放散热量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其自然通风应仅考虑热压作用”。
9.1.4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51条规定:“特殊高温工作地点,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应设小型空气调节机组或采取其他有效降温措施”。
9.2  防    寒
9.2.2  围护结构如果不满足热工计算要求的厚度,可能产生结露现象,这样,将会影响建筑物的寿命,并且长期潮湿将使围护结构表面发霉,室内湿度增大,影响人们的健康。
9.2.3  冷风渗透对冬季室内温度影响较大,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在室内外空气压差为10Pa时,窗户每米缝长空气渗透量,在低层和多层建筑中应小于或等于4m3/(m•h),在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中应小于或等于2.5m3/(m•h),因此,必须选择密闭性较好的窗户,以满足此要求。
9.2.4  运煤系统中设置的机械通风除尘点较多,对于严寒地区,机械抽风量较大,如果不采取所带走热量的补偿措施,大量的冷空气必然从门、门缝及窗缝渗透入运煤建筑物内,会降低室内温度。因此,本条规定对所带走热量应采取补偿措施。
9.2.5  随着机组越来越大,厂房越来越高,若不采取措施,零米层与屋面的温差将越来越大,在厂房内会形成很大的抽力,大量的冷空气渗透入厂房内,以致多安装暖气片也无法达到采暖温度要求。因此,在严寒地区,应防止主厂房冷风渗透。
   为防止冷风渗透引起厂房内降温,可设置暖风机、大门热风幕或在锅炉房顶部侧墙上设机械送风,以减少零米层的冷风渗透。
9.3  防    潮
9.3.2  考虑到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建筑物内部一般较阴冷、潮湿,应采取通风等防潮设施,以改善劳动条件。
   为防止潮湿,对运煤系统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提高地下室的温度,即采暖或加热送风;二是以机械通风方式加大换气次数排出潮气。第一种方法在南方非采暖区比较困难,在北方寒冷地区虽有采暖设备,但夏天供热很不经济。因此,以机械通风方式排出潮气比较适当。
10  防电离辐射及防电磁辐射
10.1  防电离辐射
10.1.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上的交流,火电行业的单机容量已发展至300MW及以上,且数量日趋增多,特别是随着火电工业无损检测事业的进展,X射线、γ射线的探伤已广泛地应用于承受高压、高温,高速运转及易爆的机件和容器的安全检查和检验中。所以,作好辐射防护的设计尤为重要。
   随着我国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辐射防护规定》的相继施行,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发布后,极大地推动了放射防护工作的发展,放射防护的设计、监督及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加强。所以,辐射防护设计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
10.1.2  为了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条文中表10.1.2-1和表10.1.2-2执行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辐射防护规定》两个标准规定的基本剂量限值,该剂量当量的限值系指内、外照射剂量的总和。应该指出的是,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基本剂量限值的水平,而应当在“可合理达到”的范围内,将辐射的剂量减少到“限值”以下尽量低的水平,这是辐射防护应该做到的最基本要求。
表 10.1.2  权  重  因  子
组织名称(T)  权重因子(WT)  组织名称(T)  权重因子(WT)
性   腺  0.25  甲 状 腺  0.03
乳   腺  0.15  骨 表 面  0.03
红 骨 髓  0.12  其余组织(每一个)①  0.06
肺  0.12      
  ①  选取其他五个在表中尚未指明的、受到剂量当量最大的器官和组织,每一个WT为0.06。当胃肠道受到照射时,胃、小肠、上段大肠和下段大肠视为四个独立的器官。手、前臂、足、踝和眼睛体不包括在“其余组织”之内,因此,在计算ΣWTHT时,这些组织应排除在外

   根据放射性物质对人体作用的方式,将辐射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电厂接触射线主要是外照射。外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尽量减少或避免射线从外部对人体的照射,要积极采取措施,以使各类人员受到的照射剂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根据外照射的特点,主要措施为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项防护手段。
   运用时间防护:就是尽量减少接触放射源的时间,因人员所受累积剂量是随受照时间的延长而增加的。
   运用距离防护:就是增大人体与放射源之间的距离,点状放射源所产生的放射性强度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利用屏蔽防护:是在人员与放射源之间安放屏蔽物,也就是把放射源屏蔽起来。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三项防护手段相互结合使用效果较好。
   辐射损伤的危险度是指个体受到一定剂量当量的照射后发生某种有害效应的几率。ICRP提出了“危险度”的概念,表示每单位辐射剂量当量(Sv)所致的恶性病死亡率或所诱发的严重遗传疾患(最初二代内)的几率。它表示了电离辐射对健康危害的量度,已把所有被照射器官或组织所带来的总的危险考虑进去了。
   计算有效剂量当量时所用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WT)见表10.1.2。
   举例说明:
   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的计算,例如:某人性腺受照100mSv(10rem),乳腺受照100mSv(10rem),问超过不超过规定标准?
   查上表,性腺的权重因子为0.25,其有效剂量当量为
      100mSv(10rem)×0.25=25mSv(2.5rem)
   查表10.1.2,乳腺的权重因子为0.15,其有效剂量当量为
      100mSv(10rem)×0.15=15mSv(1.5rem)
   两者合计25mSv(2.5rem)+15mSv(1.5rem)=40mSv(4rem)
   40mSv(4rem)<50mSv(5rem),所以,此人受照不超过标准规定的有效剂量当量的限值。
10.1.4  随着机组容量的增大,为满足工艺上探伤的要求,需要电厂金属试验室配有γ放射源的探伤设备,由此带来的是如何加强对放射源妥善保管的问题。否则,尽管电厂所用的γ放射源已是制成的密封源,并严格进行其表面污染检验和泄漏检验,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造成放射污染的可能性极小,但是,一旦造成放射源的意外丢失或密封破坏的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国内外曾发生过类似事故,结果造成无关人员受到意外照射。所以,随着放射防护工作的发展和要求,条文从工程项目的建设上配套设置γ放射源库,尤为重要。另外,从防盗的角度来看,亦甚为必要。
   γ放射源库作为辐射防护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由于工程选用放射性核素的不同,决定了其半衰期及照射量率常数的不同,而且源强的大小亦不尽相同,所以γ放射源库防护厚度的计算,应视工程的情况来确定,其宗旨相同,都是为满足安全要求,将辐射水平降低至容许值以下。
10.1.5  辐射防护设计的专用库房,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允许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贮存于γ放射源的库房内。库房结构应考虑防火要求;库房内干井或地坑应防止渗水受淹;库房应设有照明;库门应牢固并设有门锁;寒冷地区的库房应考虑防冻措施;库房周围应设置围墙及门锁;其场所必须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10.1.6  γ射线的贯穿能力很强,条文从辐射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并在国内辐射实践工作科学总结的基础上提出,γ探伤除机组检修期间探伤基本在现场进行外,应尽量在具有防护能力的辐射室内进行。
   辐射室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既易解决安全防护问题,又利于避开人流密集处。除此而外的一些具体防护的技术要求,实践证明亦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辐射室墙上装设醒目的危险警告标志,可引起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的足够重视。灯光和音响信号的作用更大,如升源照射前,可事先发出音响(警笛或警铃)和灯光警告信号,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经检查确信无人后,方能开始照射。此时(照射期间)要一直保留可见的显示信号(闪烁或连续的),禁止人员接近或进入。
10.1.7  辐射室是辐射防护设施设计的重要环节,条文就辐射室的设计提出了各项具体措施和要求。因为辐射室设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所以应该引起设计部门的足够重视,方能真正做到精心设计。
  10.1.7.7  电离辐射的防护材料很多,如常用的砖、普通混凝土、水泥、铅、铁、铅玻璃和石等,应根据用途不同而选择不同的防护材料做屏蔽。
   一般说来,原子序数越大、密度越高,对射线的吸收能力也就越强,屏蔽的效果也就越佳。另外,选材时还应考虑经济性、取材的难易及施工方便程度等因素,以取得最佳的综合效果。长期实践证明,普通混凝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理想的一种防护材料。
10.1.8  按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规定,金属试验室的X光透视室、γ射线室及γ放射源库应设全面换气的机械通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5次。
10.2  防电磁辐射
10.2.1  微波辐射是一种物理性污染源,随着我国微波技术的发展,有关微波对人体所产生的辐射危害,已引起高度重视,并已成为职业卫生学和环境医学的一项基本研究内容。
   根据微波的物理特性和作业特点,其安全防护的原则主要是:针对泄漏源和辐射源及针对作业人员操作岗位的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针对泄漏源和辐射源采取的防护措施,即对微波设备采用完善的屏蔽吸收设施。其特点是尽量减少设备的漏能,以便把泄漏到空间的功率密度降到最低限度。
   针对作业人员操作岗位的环境采取的防护措施,即对作业地点屏蔽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其特点是尽量增加电磁波在传播媒质中的衰减,以便把入射到人体的功率密度降低到微波辐射的卫生标准限值以下。
   为了防止微波辐射,保障从事微波作业人员的健康,卫生部1989年2月批准并于同年10月实施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作为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设计技术规程》,也已颁布执行。
   上述诸标准的制定为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由微波辐射所造成的对职工的危害,起了极大的预防作用。所以,发电厂的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
10.2.2  本条所列卫生标准的限量值,系指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微波,即连续波(因设置在电厂内的微波及特高频等无线电设备所发射的功率均为连续波,故适用于电厂)。而该卫生标准的限量值,正是说明了我国的现行微波辐射卫生标准主要是根据“无”作用原则、最大耐受原则和生理学代偿限度的原则所制定的。所谓“无”作用原则是指安全辐射水平应不会产生任何生物学上有害的作用。最大耐受原则即虽然可以观察到辐射所致的一些体征,但是受辐射的生物体与处于正常环境中的生物体之间没有功能性差异。而生理学代偿限度原则是指辐射引起各种生理功能紊乱,机体动用了代偿机制,但还不会造成不可逆的功能改变和器质性损失,即并未导致超出正常范围。所以工程设计中,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的卫生标准的限量值,必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设有微波站的电厂有产生微波的辐射源,在微波抛物面天线处,由于天线距地高度可满足规程的要求,故不会构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但操作位最大辐射强度不得大于5mW/cm2限量值的规定,且应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
10.2.3  生产厂家能否提供符合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的微波设备,是做好微波辐射防护设计的重要环节。微波设备出厂前,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漏能鉴定。距设备外壳5cm处,漏能值不得超过1mW/cm2的要求,即必须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规定的精神。
10.2.4  微波辐射通常是指频率在300MHz~300GHz、所对应的波长在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微波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指低强度慢性辐射的影响,大强度的急性作用也可伤害人体,但很少发生。
   根据防微波辐射的测试结果,通过对现有的若干微波站测试,当频率为2000MHz,波长为15cm时,从辐射漏能功率密度的测试结果来看,其辐射强度小于国家现行的《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中平均功率密度50μW/cm2的限值,可见,电厂微波站频率为2000MHz、波长为15cm时,辐射的影响甚小。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近些年若干工程中微波站的设备频率已上升至6000~7000MHz,其波长约为4cm,对其功率密度的漏能值以及辐射强度,尚未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待进一步做工作。
   在工程设计上,对微波辐射的防护应给予充分重视,为减少微波辐射能量对运行人员的影响,对微波设备机房应采取屏蔽防护,并连同微波设备一起设有接地装置。如实际工作中一旦辐射强度超过卫生标准限量值时,从事微波作业的人员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金属屏蔽服、屏蔽头盔和防护眼镜以及围裙、罩衫、防护面罩等。
11  其他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措施
11.1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机构及设施
11.1.1  对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和安全教育室的用房面积和有关要求,目前应按原能源部安全环保司安保综[1992]59号文及附件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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